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1-11-05 字数3437字 点击: 次
两个《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事关全体劳动者的大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查处了一大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树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为民、公正为民的良好形象。今年,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第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条例》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正确认识实施两个《条例》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规范企业自主用工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作为当前全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第二,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督促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举办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多形式,提高在本区域内各类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提高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认识,明确各自责、权、利,理顺劳动关系。第三,要加强劳动保障各部门间的配合,加大对用工单位劳动关系的综合治理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与劳动关系政策业务工作的衔接,建立工作互通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需要整改的用工单位,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第四,要依照《条例》严格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精神,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对于违法案件的查处要敢于碰硬,严肃依法查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要认真履行职责,抓住重点,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按照省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2006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围绕实施新的就业政策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两个重点,着力实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新突破,不断提高破解难题的能力和服务于全局的工作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相结合的思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工作的全面展开。
(一)要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力度。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思路,加大力度,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手段,下最大的决心,花最大的力气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及医疗、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以工业园区中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为检查重点,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而拒不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大胆使用行政处罚权,坚决予以追缴。
(二)要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我省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主要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一套欠薪预警、监控、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等长效机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农民工工资“两个不变”、“两个重点”、“两个100%”和“两个杜绝”的要求,采取坚决措施,抓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探索建立对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和欠薪企业经营者的惩罚制度,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要加大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今年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的力度,严厉查处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以及介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的行为;要加大对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人员要责令下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和考核发证;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鉴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鉴证的,要责令补签,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认真组织开展五个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一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执法大检查,重点督促和责令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是联合公安、人事、工商部门组织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执法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三是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的专项执法大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四是组织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项执法大检查;五是要开展对用人单位持证上岗的专项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持证上岗;六是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通过年度审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切忌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工作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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