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受访者对“丈夫去世后其承包地如何处理”的回答,反映了丧偶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向(见图3),其中由妻子继承的占60%,但有20%的丧偶妇女的土地将被集体收回。
5.4妇女对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财产继承权
在同等的外部条件下,妇女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小于男性。有13.9%的受访者回答“女孩”、“妻子”不能继承土地使用权,而“男孩”和“丈夫”则可以继承(见表2)。这种明显的性别歧视,表明乡村传统习俗对制度安排的强大影响。倒是大部分丧偶妇女能够获得土地的继承权。如果加上妇女自己和儿子的继承权,继承率可能达到78%.
得益于《婚姻法》长期的作用,离异妇女对家庭财产分割的权利也比出嫁女要有保障(见表3)。离异妇女基本能够平等分割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加上“白头偕老”、“天长地久”等婚姻观念,没有人愿意在结婚时就为“将来离婚”进行财产登记。正因为共同财产的模糊性,导致相当多的离异妇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和带到婆家的其它财产。同时,按照“过错追究”的习惯,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得分割共同财产,以此作为“过错成本”。
5.5妇女的其它权利
5.5.1西部农村大部分地方仍然是男女共同耕作和劳动(占70.9%)。但妇女成为家庭农业经营主要劳动力的现象也大量涌现,男人“打工”、“经商”、“办企业”而由女人种地的家庭已经高达33.3%,男人种地,女人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只有12.8%(见表4)。这说明农业生产女性化的趋势,同时说明妇女的劳动负担在逐步增大。
5.5.2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贡献主要来源男性。妇女主要承担无收益(家务)的劳动和收益不明显(粮食生产)的劳动(见表5),使包括妇女本人在内的受访对象都低估了妇女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受访对象认为,丈夫“打工”“干技术活”等挣钱多。只有当男人“不管家”“生意蚀本”或“女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时”,女人们才可能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创造者。
5.5.3与妇女的劳动付出相比较,她们在家庭决策中的地位显得很不对称(见图4)。在家庭决策中,“女人说了算”数的仅有2.2%,而“男人说了算”数的达到30.4%.但应该看到,夫妻的平等权利在新一代农民中越来越普遍。男女共同决策已经发展成为年轻夫妇的主流趋势,“男女共同商量”的家庭已有55.1%.
5.5.4妇女对家庭财权的控制力大大高于家庭决策。受访者回答“谁主管家庭财务”,其中“由妻子掌管”占35.5%,“夫妻共同管理”3.5%.“丈夫管理”占44.9%,由“父母”或“子女”管理财务分别占15.6%、0.49%(见表6)。
5.5.5妇女的社会参与机会有所提高。但是,应该看到,与公社化时期集体统一劳动相比较,妇女的社会参与率和程度都大大下降了。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把妇女重新由社会拉回了家庭。现实农村基本上以男性作为家庭的“法人代表”,在一些地方,社会参与成为男性的“专利”。只有当男人不在家或者不愿意的情况下,女主人才有机会代表家庭出席社区的活动(见表7)
5.5.6妇女的政治参与少于社会其它参与机会。在许多农村社区,政治参与更是男性的“专利”。乡村传统习俗对妇女社会脚色定位以及屈服于乡村习俗,妇女自身的自信心不足,“双重压力”使许多妇女主动放弃了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见表8)
我们设计了两个问题进一步考察妇女政治参与率低的原因:(1)“你是否关心村干部选举、村务财务公开?”(2)“你想当人大代表吗?”受访对象回答(见表9)说明:妇女对村庄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自信心很弱,只有32.9%的妇女对村务、财务和政务表示“非常关心”和“比较关心”,而有35.6%的妇女对此漠不关心;想当人大代表的妇女极少,只有10.7%的妇女“有一闪而过的念头”,有53.1%的妇女“从来没有想过”,即使给予机会,也有10.1%的妇女表示“我也不会当”。
问卷还显示,尽管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十分弱小,但我们注意到,近来妇女上访案件呈上升。妇女回答“村里近几年有无妇女上访案件”的结果表明,有3.7%的村庄出现过妇女上访的案件。从调查员记录的这些案件看,相当多数是离异和丧偶妇女的土地纠纷。妇女上访案例增多原因复杂,它既表明妇女权益侵害行为发生的频率,又反映基层组织对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弱化的趋势,同时也表明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能力的提高。
第六部分,越南农村妇女土地权利
我院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课题计划,于2002年9月30日—10月14日,组团赴越南考察“农村妇女土地权利”[10].考察团访问了越南中央和国家的8个部、委以及有关研究机构,访问了义安省的7个厅局,考察了义安省义禄县义莲社,走访了义莲社第四、六、十五村的7家农户。
越南自1945年9月2日建立民主共和国以来,一直重视妇女问题。由于多次战争,越南人口中女性比例超过男性,占总人口(2001年,7868.5万)的57.1%,农村劳动力总资源中,女劳动力达到52%.战争年代,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后方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平时期,随着越南改革和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男性劳动力加速向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等非农领域和城市流动,农村土地的使用者越来越多的由妇女承担,出现了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妇女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是越南越来越重视研究和解决妇女问题的宏观背景。
6.1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村社习惯
1946年越南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以后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1992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男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有平等的权利,禁止一切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男女同工同酬”。《宪法》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制定一切法令、法规、决议、决定都保证妇女有机会和权利上的平等。(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