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商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存在问题
物业管理行业的投资主体大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都提出推行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建管分离”、“分业经营”的模式,然而实践几年来,“建管分离”模式并没有很好地落实,“自建自管”的模式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仍占据了相当的比例。在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很多物业服务公司都和房地产商捆绑在一起,许多物业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子公司,双方这种过于亲密的“血缘”关系,使得双方关系不明,使得一些物业在交付给业主使用之前,就埋下了导致日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矛盾和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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