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明确贼予平行进口以合法地位
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平行进口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各国相互争论的焦点。平行进口的理(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论基础是权利用尽。权利用尽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权利的国际用尽,一认为经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第一次售出后的知识产权所覆盖的产品,该产品之上的权利在国际范围内已告终结,产品的使用、分销、转售、许诺销售,不受权利人的限制。一种主张权利国内用尽,认为产品出售后,其权利只是在国内范围内用尽。TRIPs协议对“权利用尽”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态度,仅在其第6条规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这一条款将“权利用尽”的问题推归于各国的国内法解决,从而最终导致了关于平行进口问题的争议性。发达国家禁止平行进口,发展中国家在立法上则赋予平行进口合法地位。然而,发达国家禁止平行进!J的立法,易导致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和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从这点上看,TRIPs协议的这种模糊态度使平行进口不能合法化,促使了发达国家实施知识产权壁垒。
(二)未明确规定强制许可
TI}IPs协议中并无明确条文规定强制许可,而仅在其第31条规定的“其它使用”中暗含了这一制度。即使如此,对强制许可的实施还设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其中第3l条(b)款规定,实施强制许可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下除外。从这条我们解读出,一国要实施强制许可,首先要通过多方努力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在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下不需要经过同意,但是TRIPS协议协议却未对“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特别紧急状态”作出界定。另外第31条(h)款规定,实施强制许可要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但TRIPs协议却并未对“合理”费用的额度作出相应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费用的“合理”额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界定,权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将费用定得比“合理”程度、可接受程度要高的多;而需要实施强制许可的一方往往是不发达国家,这种高昂的费用也会让他们止步于强制许可。可以说,强制许可缺乏切实可行的基础。
(三)TRIPs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过度保护知识产权
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为有效阻止对知识产权的的侵害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可以“依申请”和“依职权”而采取。虽然TRIPS协议规定申请人依申请采取边境措施时要有合理的理由,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一定的保证金、担保,但这种表述过于模糊,没有一定的标准,所以实践中可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有些申请人出于恶意中请采取边境措施。而边境措施一旦采取,将会增加被申请人的交易成木和交易风险。另外,在“依职权”的情形下,只要主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就可以申请采取边境措施,并不需要书面申请。这种更简化的程序使得边境措施更容易被滥用。一旦边境措施被滥用,被申请人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综上可以看到,TR1Ps协议虽然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层面上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由于其中一些条款的模糊性,客观上加剧了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而这种负面作用与TRIPs协议木身的宗旨和目的是相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过高以及过度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不能有效鼓励知识产权的流通,反而阻碍了国际间的自由贸易。
知识产权壁垒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附产品,TRIPS协议在客观上也加剧了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实施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而知识产权壁垒的受害者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应该争取国际条约的谈判权,制定与发展中国家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条约,从制度上消除知识产权壁垒存在的基础。另外,发展中国家不应过度依赖别国的知识产权产品,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从根本上消除知识产权壁垒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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