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论文
下面是两篇外国法制史论文:
谈外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
摘要:外国法制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运用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基础学科,也相邻学科联系密切。外国法制史还担负着批判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的任务,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历史上存在四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谈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它们之间依次交替的客观规律,奠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体系的基础。
关键词: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注意这门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和区别,以掌握它所特有的研究对象。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的内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它的发展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经济结构和由来之不易经济结构所制约的阶级力量对比状况。所以,研究外国法制史应当以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为基本线索。
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壁垒TRIPS协议平行进口对其赖以确立的经济基础是有反作用的。法又调整着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法是经济生活、社会关系、阶级关系最集中和最具体的反映和体现。法制史应当从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情况入手,着重研究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在阐明法和社会经济及阶级关系密切联系的同时,提示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法同国家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法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存在、发展和变化。国家需要法来确认其权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法则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社会一体遵循。然而,国家与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国家制度(或政治制度)史和法律制度史也各有其不同的研究内容,二者的区别不容混淆。
法律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表现形式和特点,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法律问题浅析不仅取决于当时的经济状况和阶级力量对比状况,还取决于各种复杂因素。其中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历史上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当时政治家、法学家的思想。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反映了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和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美国联邦宪法体现了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的“制约和平衡”思想;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典型法典,不能说同拿破仑、康巴塞雷斯、特隆歇和波塔利斯等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和活动毫无关系。有些法学菱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渊源。罗马法学家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是《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析房地产市场中的政府调控功能及其法律思考18世纪的英国著名法学家布拉克斯顿的权威菱《英国法释义》,是研究当代英国普通法的基础,而且经常被司法机关所援引,具有现行法律的效力。
因此,我们在分析某种法律文件的形成和研究某种法律制度的内容时,往往要涉及有关的法律思想,但着眼点并不在于政治代表人物和法律思想本身,而在于受到这些人物思想影响并体现了这种思想的法律文件和法律制度,以便对这些文件和制度作出科学的说明。
总之,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具体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什么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为法律的。
第二,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统治阶级是怎样贯彻、执行其法律的。
第三,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
试析知识产权战略化研究政治制度的演变所起的促进和阻碍作用。
第四,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和联系中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即旧的法律制度是基于什么原因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的。
此外,外国法制史所研究的地区和国别范围,不同于世界法制史。首先,它不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在世界法制史领域内占重要地位,必须包括在世界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之内,并且有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法制史来专门进行研究;其次,它是选择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来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不必像世界法制史那样,将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一一加以阐述。
谈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摘要: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一样,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案例分析与对策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关键词:外国法制史;法学体系;地位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对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的分析。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考察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今天的法律是昨天法律的发展和继续,为了更好地了解今天,就有必要研究昨天。因此,
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然而,外国法制史不同于这些专史,它并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提示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毫无疑问,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具体的史实为依据。恩格斯曾说过呆若木鸡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呆若木鸡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
关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障碍与路径,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一精辟的论述,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