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他对于人性的理解和关于政治构想的设计,他的理论简单说来分为:(1)人性论和国家起源。他的理论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之上,这也是他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特色所在。他从人性恶出发必然得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他认为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下,个人的天赋权利朝不保夕,个人毫无安全可言。那么“自然法”和“公共权利”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对于死亡的恐惧使人有和平的要求,而和平的产生来自自然法,但是有了自然法是否就有了和平?他认为自然法只是前提,如果没有权利作为后盾,和平也不可能实现,至此他得出必须要有权利实体来保证和平的实现,于是“利维坦”出现了。霍布斯的国家起源以人性恶为逻辑前提,以契约为形式,确立人造而非神造的国家。(2)主权学说和人民的权利。他认为为了自我保存,人们必须通过一项社会契约,由此所有的人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同等置身于一个主权者的统治之下。“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集体,但是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m(q}这样一来,一旦人们通过契约把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就产生了最高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都由此而得以存在。也就是说由这种契约产生了一个凌驾所有人、拥有所有权利的不受限制的主权者。法律和道德规范都来源于主权者的意志,对其权利根本不能有任何的限制。从他对于主权和主权者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想象出他理想的政治统治形式是君主制。其实这也是霍布斯写《利维坦》的目的所在,就是为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辩护。
他的理论为君主专制辩护是否就是说他的思想还是同以前的为君主专制辩护的思想一致呢?其实绝对不是的,他其实是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权人授,反对封建制度,反对封建贵族和教会反动势力。比如他也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和人民的权利:保护好人民给予的权利,但是不能将权利转让他人;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制定法律并且公平的执行法律。所以他为君主制的辩护也无法抹煞他理论中的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因素。对于霍布斯的观点,马克思曾经给予很高的评价。他指出:继马基雅弗利,康帕内拉之后,霍布斯等思想家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四、洛克的思想表达
洛克的《政府论》中的逻辑论述又和霍布斯的不一样。虽然他也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享有天生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然状态中以自然法来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自然法根源于人类的理性,在没有公共权利做后盾的时候可以调解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他的自然状态就区别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简单而言就是自然法的有效性就成为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的分野。由此也导致两人的学说重点的不同,洛克虽然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他也认为其中有很多的不便,最大的不便是有人不受自然法的约束,。直接诉之于暴力,不可避免的要进人战争状态,由此在自然状态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因为:(1)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成为他们之间纠纷和是非的标准。(2)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既定的法律来裁判纠纷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3)自然状态中缺少权利来支持正确的裁判,并使之得以执行。为了避免这样的状态,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即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和处罚权(即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利),以同意和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福利的法律。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损害。裁判者可以是立法机关或者是立法机关的代表。正是在共同协议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才脱离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洛克说“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f6)(P18),这是洛克所认为的政治社会或国家的起源:
下面我将讲述他们的下同之处,我们已经知道霍布斯在自然状态上认为是“人与人的战争状态”,而洛克的是“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在社会契约问题上,霍布斯认为权利的转让是完全的,而洛克契约论中最具特色的是权利的保留。洛克认为人们在进入政治社会的过程中放弃的是一部分权利,有些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他认为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都是属于这些范围;在契均关系中,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被授予权利的.}\r.Iv是契约的一方,因而不会有违约的问题。而洛克沃为被授予权利的人,他是契约的参加者,所以必须受到约束。由此也得出了人民的反抗的权利。
洛克的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理论可以大致说来就是:国家的成立应该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进行,“政治社会的创始是以那些要加人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同意为依据的;当他们这样组成一个整体时,他们可以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政府形式。‑}6)MGS,由此得出政府的合法基础在于个人权利的合法让渡和授予。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服从所引发的道德义务问题,即他的同意学说。按照洛克的理解,同意实际上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自然状态中人们通过契约的同意组成社会共同体,彼此让渡某些权利,以共同体的方式共同行动;第二,社会共同体成员通过同意建立立法及政府等权力机关,确定其职责和权限;第三,政治社会中政府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行使权威必须以公民的同意为前提。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也只是一个庸俗的人类建构,不具有任何圣化的意义和伦理的及审美的价值。它的职能至为消极,不需要创造、推动和指导,只需对个人和社会提供外在的保护和仲裁。洛克的政府理论就是在这个逻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他以此为基础细分了国家的形式,他的划分标准是立法权的归属问题。他由立法权利的限制发展到了分权的思想,他由此比较早地提出了“三权分立”思想。他的政治理论的建构由此而形成了,理论有浓厚的英国经验主义的色彩,也就是更为注重政治理论的现实实践性,因此他的影响也就更大。而且他的理论在论述个人的天赋权利、政府的目的与权限、法治和分权的原则同时,比较多的强调个人权利,以此来限制社会和政府的权利,防止政府和社会对私人自由和财产的过多干预。
五、他们的理论对于自由主义的意义和影响(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