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信息传递风险:**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人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
7.其它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证券交易所系统性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投资计划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投资计划的受理、投资、
苹果电脑中文说明书、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投资计划的资产本金和收益安全。
第二部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二星)适合稳健型投资人投资,适合投资策略为稳健发展。同时,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无投资经验及有投资经验投资人的相关要求,本产品适合无投资经验或有投资经验的投资人。
产品风险星级
风险程度
适合的投资人
适合投资策略
第三部分名词释义
1.资产管理产品:指光大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投资人的投资意愿,按照投资人与光大银行共同约定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管理原则,将投资人委托的资金在境内金融市场进行各类型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操作,
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实现所委托资金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业务。
2.本产品/产品:指阳光理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
3.受托管理资金:指投资人委托并交付光大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本金。
4.受托管理资产:指投资人委托光大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5.银行工作日:指国内法定银行工作日。
6.交易所工作日:指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定交易日。
7.开放申购日:指接受投资人申请购买产品份额的交易所工作日。
8.预约购买期:指允许投资人在开放申购日工作时间之前预约在产品申购日购买产品份额的一段时间。
9.交易确认日:指银行确认购买或赎回等与本产品相关的交易行为成功或失败的日期。
10.产品注册登记:指产品注册登记人在TA系统(注册登记系统)中确认投资人交易,
产品使用说明书写作指导并注册产品份额的行为。
第四部分--理财产品基本条款
1.产品名称:e理财5期3个月
2.产品编号:EB4069
3.发行人/管理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4.受托管理资产托管银行:**银行
5.产品注册登记人:**银行
6.募集币种:人民币
7.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8.投资人撤销投资方式:详见“第五部分-交易规则”
9.受托管理资金金额起点:个人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万元,并以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数递增。
10.计息基础:实际持有天数/365
11.投资周期:3个月
12.开放申购日:本产品开放申购日为每月8日,
商务产品说明书范文如遇非交易所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所工作日,首次开放申购日为2013年2月8日。
13.预期收益起始日:为实际扣划投资人资金的开放申购日。
14.产品周期到期日:是从预期收益起始日开始顺延3个月,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个交易所工作日支付,如2月8日购买,5月8日为产品周期到期日,详见收益条款。
15.产品到期日:2015年12月31日,到期时银行有权决定延长。
16.收益支付日:指实际支付产品收益的日期。
17.预约购买期:每个开放申购日前10个自然日至开放申购日前一日的20-24点为预约购买期。。
18.产品收益率:详见收益条款。
19.收益支付方式:详见收益条款。
20.产品份额面值: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的面值为1元,银行按面值出售本产品。
21.交易确认日:本产品交易确认日为T+0日,即交易办理日。
第五部分—交易规则、
产品说明书范文
1.购买:投资人可在产品开放申购日当日9:30至15:00,凭产品协议书规定的有效证件到银行网点申请购买产品份额。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品规定的首次投资起点金额。本期开通柜台渠道。
2.预约购买:投资人可在产品预约购买期,委托银行在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按照投资人约定的购买金额,自动扣划投资人指定账户资金,购买本产品份额。投资人须确保在预约购买发起时和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指定账户有足额资金购买份额,否则交易将发起失败。投资人首次投资本产品,购买金额应不低于本产品规定的起点金额。投资人可在约定的开放申购日次日通过光大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交易发起情况。
3.撤单:投资人对当日成功委托的购买、赎回业务,在委托日当日15:00前可以撤销。对成功委托的预约购买、预约赎回业务,可在预约委托日至约定发起日的15:00前撤销。
4.确认交易:银行在产品交易确认日,
产品说明书格式确认交易成功,投资人可在产品交易确认日次日通过光大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只有经银行确认成功的交易方为有效交易,否则交易无效;最终交易金额以银行确认成功的金额为准。
5.首次投资的认定:当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余额为0且无已委托待确认的购买(不含预约申购)交易,则认定为首次投资,首次投资购买金额须大于等于本产品起点金额。
第六部分--理财产品属性
一、本产品募集资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及投资范围
本产品投资范围为境内外市场具有良好收益性与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准债券类产品、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等。其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低于30%,新股申购类信托计划和准债券类产品投资占比不高于70%,投资境外市场债券类产品不超过10%,投资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50%,
产品说明书范本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净值的40%。
1.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债券回购、拆借、货币市场基金等。本产品可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
2.债券类产品:
包括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品种、以及中国银监会允许理财产品投资的其他债券市场金融工具。本产品投资境内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AA,投资境外债券的公开市场债项评级不得低于BBB。(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