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慎欲。司法作为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司法腐败必将导致公众对整个社会失去信心,直接威胁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基础。“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火,不遏则滔天”。由于私心和贪欲是万恶之源,私欲是腐败的思想动因,权力是腐败的客观条件,两者构成了腐败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贪欲与权力的结合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作为掌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必须牢固树立自律意识,过好权力观、金钱关、美色关。要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权力意味着责任,一个法官何时忘了责任,何时权力就要失控,反而用权力的“双刃剑”砍倒自己。
要慎交。作为一个法官,为了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适当广泛的接触和交往社会各界人士是应该的,但应把握一定的尺度,应保持人民法官基本的爱憎立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当一个法官经常和社会上的“大款”贴在一起时,久而久之,就会“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就容易成为他人可以操纵的工具,其职业尊严也就基本上丧失了,也不再把法律视为自己惟一服从的对象。这样的法官,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尊重,也丧失了自尊。而一个没有尊严的法官,当然也就非常容易用法律来进行交易,从而诱发腐败。因此,“交友交心不交财”,每一个法官一定要谨慎择友,远小人,亲贤臣,切不蝇营狗苟、朋比为奸;更不可卖身为奴,道德沦丧,授人以柄,拿法律当儿戏。
要慎独。作为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利诱,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道德、讲廉耻,耐得住寂寞,守得住精神家园,自觉接受监督。因为在商界或是政界,事业的成功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的交往,而法官却不同,法官的职业特点恰恰是限制其有过多的社会交往,只要求他在审判和执行技能方面有高超的表现。这种能力只能来源于抽象的思维,只能来源于独立的思考。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慎独,并正确对待社会环境中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与司法独立以外的商业、行政以及政治活动保持距离,“宁静致远,淡泊名利”,“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若作舟”,若练“面壁十年”的坐禅功夫,时刻注重自身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
要慎权。权力是实施领导和裁判的必要条件,它既可以为人民服务,也可以以权谋私。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用权、如何用权”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官只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来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力,我国法律的性质也决定了法官手中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大众服务,绝不能把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为个人、家庭谋取利益。因此,我们要务必确保权力行使不偏离正确的方向,强化依法办案意识,增强法纪观念,讨论问题讲民主,裁判案件讲程序,执行决议讲纪律,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人民掌好权,为人民用好权。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所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充分表明我们的政权是人民的政权,我们的司法是人民的司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本质属性。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主题,顺应时代,切中要害,事关全局。
公正、廉洁、为民,使得我们能动司法的行为标准更加具体化,司法的能动不是司法的盲动,更不是乱动,能动司法必须是公正的司法,必须是廉洁的司法,必须是为民的司法。我们处理案件如同在恢复一个被打乱的魔方,所有的司法手段必须围绕这个轴心来联动,用它支配我们的行动,才能到达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百姓的幸福。
法官要具有良好的司法能力,这是确保法官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素养。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官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由之路。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核心价值观就是一面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怎样的变化,人民法官,其核心价值观是不能动摇的,并且要成为全体人民法官更加自觉地维护的思想基础。要让公正、廉洁、为民真正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学习、宣传、教育,使之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和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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