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工宿舍管理,维护公共财产和职工利益,保证职工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安定的生活环境,特修定本规定。
1、双职工宿舍管理
1.1 职工宿舍的管理和个别调整,由综合部拟定方案提交领导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分配、占住。
1.2 租住本公司家属宿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2.1在本公司离退休无住房户或在本公司工作二年以上,且续签合同并已结婚的员工,家属随其共同生活且属厦门户口;
1.2.2在市区或其他地方没有租住或购买本公司住房;
1.2.3属公司管理、技术骨干未具备以上住房条件,需住双职工宿舍,在公司房源许可情况下,经本人书面申请,综合部签署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1.3 家属宿舍租金分为二个等级,酌情收取租金:
五层宿舍一楼2.50元/m2、二楼以上2.80元/m2;
四层宿舍一楼1.80元/m2、二楼以上2元/m2。
注:市政府规定2001年优惠租金标准4.50元/m2。
1.4 各住户对于房屋建筑结构和原设计的用途改造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对阳台、楼顶、公共通道不得任意设栏、围堵、搭盖或堆放杂物。
1.5 住户可根据需要按原设计的要求自费装修。但调整宿舍搬迁时不得任意破坏,不得拆除电源线、插座、灯头(含自费安装)、有线电视天线及门窗等设施。退房后必须经综合部验收。如违规拆除,视损失多少给予罚款并张榜公布。
1.6 家属宿舍不配备家具。如确实需要可向综合部租用,并按规定交费。
1.7 家属宿舍的所有下水道堵塞,疏通费用一概由住户分摊。
1.8 调整宿舍时,室内粉刷等装修工作由住户自理。公司不予负责。
1.9 供水部件如水阀损坏,灯炮、灯管(含公用)、门锁更换等,经总务核实后发放,自行安装(不含电器更换、修理)。更换新门锁后,旧门锁上交总务。重新配制的防盗门锁匙费用自理。
1.10 共同遵守公共卫生,保持楼梯、通道清洁,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食品包装物,其他废弃物应倒进指定的垃圾池,不得随意乱倒,更不得抛出窗外。轮流做好公共厕所的卫生工作,使下水道畅通无阻。
1.11 共同维护公共设施,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宿舍区的花草树木。共同制止不良行为。
1.12 做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各住户不得随意加粗电源保险丝,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权制止可疑者进入宿舍区。发现可疑人物,及时报告值班门卫。
2、单职工宿舍管理
2.1 住宿具备条件:
2.1.1 在本公司工作的合同工和在招用时同意予以安排住宿的员工(以人力资源部通知为准)。
2.1.2 家住与海沧镇周围5公里以外的三班倒员工。
2.1.3 三班倒的女工。
2.1.4 家住市区三班倒的员工。
2.1.5 户籍不在本公司的新招进的外地员工,不论试用或录用,要求在报到时应出具完整的婚育证和暂住证明。若未办暂住证者,应向保卫干事提供本人身份证和2张一寸照片或先交身份证后交照片,以便代办。新招收的员工体验表均交至医务室建档。符合上述要求者,予以安排宿舍。
2.2 单职工宿舍住宿标准:
2.2.1 中层领导、受聘中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1人一间,其它员工2人一间。
2.2.2 属2.1.1以外临时住宿对象,三人以上安排一间。
2.2.3 床位数安排以居住房面积而定。
2.3 凡不符合标准,未经综合部同意擅自住进公司各类宿舍或在住宿安排中弄虚作假,搞挂靠或不服从安排调整者,每人每月按200元收费。
2.4 员工宿舍安排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个别职工确需调房,应事先书面报告,经综合部同意后予以解决。若未经综合部同意自行调换者,每人每月按市政府商品房租金标准(优惠房租标准的三倍)收取房租。
2.5 不许家属住进单职工宿舍。综合部提供若干套家属宿舍,作为员工家属探亲周转房。员工家属来公司探亲,一周前通知综合部,由综合部安排。一般探亲期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照交;若超过二个月,租金按市政府商品房租金收取。
2.6 单职工宿舍一楼按2.50元/m2、二楼以上按3元/m2收租金。
2.7 租住单职工宿舍的员工,每人配备柜床、学生桌、靠背椅各1张。
2.8 单职工宿舍每间安装吊扇1台。5年内遇有电器故障,住宿者应负担50%修理费用。如丢失、住宿者应按原价赔偿。满5年后,视具体情况酌处。如宿舍有配备价格较高的电器,按配备时的规定执行。
2.9 爱护公共财物,宿舍内的公物不得外借搬移。违反者以丢失论处,按原价赔偿。非正常的装修费用,一律由本人或破坏者承担。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予以处罚。
2.10 不随意乱抛乱倒污水,废弃物,按指定地点倒垃圾。注意做好与当地居民邻里关系工作。
2.11 员工在办理离厂手续未能当场退宿时,每人必须缴交押金200元。待退宿时,员工交还锁匙,经综合部当场验收通过后,综合部方可给予签字办理离厂手续,并退还押金。若员工自行离厂,在三天内未交还锁匙,押金充公。
2.12 家属、亲友来访住宿者,应告知公司保卫部门。需住招待所者,在招待所客房宽松时,经综合部同意后办好住宿登记手续。按招待所管理规定执行。
2.13 不论租住单职工宿舍或双职工住房,均应根据现有房源的实际情况作调整安排。
2.14 本规定“双职工宿舍管理”和“单职工宿舍管理”有关条款,如环卫、安全等,均可参照执行。列入公司考核内容,所扣金额从其工资中兑现。
2.15 宿舍租金视政府规定租金标准调升,由综合部提出修定。
3、本规定于2002年7月修改,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Q/XWG18.7-96标准作废。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