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是同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分不开的,是同国家机关的健全分不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一面迅速地组织了中央各部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一面在全国各地迅速地建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台湾省尚待解放外,我国人民已在二十五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三个直辖市、二千一百一十六个县和相当于县的行政单位、一百六十三个市、八百二十一个市辖区、二十二万零四百六十六个乡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此外,还建立了六十五个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地方政权系统中的大行政区一级,在过去几年的工作中曾经有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国家在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要求进一步的集中统一,要求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这一级行政机构已在今年六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了。
我们的国家机关是属于人民群众的,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它同旧中国的压迫人民的国家机关在原则上根本相反。组成我们的各级国家机关的是各民主阶级的活动分子,主要是劳动人民的活动分子。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和群众路线。假公济私、贪污诈骗、任用私人、打骂群众这些旧官僚机关的傅统恶习,在我们的国家机关里是完全不允许的,并且这些现象在我们绝大部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中也绝迹了。人民群众第一次看到了廉洁的、认真办事的、艰苦奋斗的、联系群众的、与群众共甘苦共患难的自己的政府。
在我国建国的最初几年内,由于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具备,我们采取了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过渡办法,并不断地加以充实和提高,使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九五三年,全国各地先后开展了我国历史上空前的规模巨大的民主选举运动。除少数暂不进行选举的地区外,在全国二十一万四千七百九十八个基层选举单位中,共登记选民三亿二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六百八十四人;参加投票的选民共二亿七千八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点八八;选出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五百六十六万九千一百四十四名。妇女参加投票的占登记妇女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四点零一,选出的妇女代表占全体代表的百分之十七点三一。这次普选充分表现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和政治觉悟的提高,充分表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在基层选举工作完成以后,接着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且在这一基础上选举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包括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的人物,这说明了我们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性质。我国的广大的人民都是拥护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我国的工农联盟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巩固的。这就是我们从选举的结果中所应当得到的结论。可以预料,经过这次选举以后,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将要比以前大进一步。
目前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还是有缺点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在过去五年内曾经多次地要求全国的一切国家机关注意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自己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注意克服工作中的分散主义,遵守革命的纪律和集体领导的原则,并且曾经在一九五二年领导全国的国家机关针对一部分工作人员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现象展开大规模的斗争。这对于巩固和改进我们的国家机关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国家机关中的贪污和浪费的现象已经极大地减少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分散主义的现象也比以前减少很多。但是巩固和改善国家机关是一个长时期的任务。应当指出:目前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违反着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原则。他们往往用个人的领导来代替集体的领导,用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来代替民主的领导。他们往往不关心群众的痛痒,不愿意倾听群众的批评,甚至对批评者加以压制和报复。他们在工作中往往自行其是,不尊重上级的统一领导,不注意遵守请示报告制度。所有这些倾向,都是同我们的国家制度不相容的,必须彻底克服。铺张浪费以至贪污腐化的行为也还有发现,必须继续进行斗争加以消灭。只有这样,我们的国家机关才能够正确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在我国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地钻研业务。学习科学,深入下层,了解情况,用具体的切实的领导来代替形式主义的一般化的领导,比以前任何时期更有迫切的意义。我们必须反对那些空洞的不提出问题不解决问题的文牍,反对那些冗长的不经过准备不作出决定的会议,反对那些只会坐机关开会、签公文而不研究业务、不熟悉情况、不检查工作、不接近群众的工作人员,反对若干国家机关中的那些机构臃肿、办事拖沓。纪律松懈、责任不明的现象,因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官僚主义的表现,是完全不符合我们的国家机关的要求和人民事业的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这次会议已经通过了关于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组织的几个重要法律;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在按照这些法律实行改组的时候,必须同时注意同上述的缺点作坚决的斗争,努力改善我们的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
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在过去几年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严厉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伸张了人民的正义,巩固了革命的秩序和社会的治安。但是这并不是说反革命分子已经从此完全消灭了。不是的,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不但还存在,而且他们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毒辣的方式来进行破坏活动。只要帝国主义的包围还存在着,只要国内的阶级斗争还存在着,这些反革命分子就不会完全消灭,他们的破坏活动也就不会停止;而且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越大,他们也就越要加紧地破坏我们的胜利。因此,我们对反革命分子的经常性的斗争必须继续加强,决不能有丝毫的减弱。
我们国家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政策是:镇压和宽大相结合。这就是说,对罪大恶极的、坚决与人民为敌的、死不悔改的分子给以严厉的镇压,对普通反革命罪犯采取惩办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让他们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几年来我们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绩是很大的。根据一九五三年底的统计,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在押罪犯分别投入工农业的生产。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许多罪犯已逐渐认罪悔过,愿意作守法的公民,并且养成了劳动的习惯,因而能够在刑满释放后,从事正当的职业。经验证明:国家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政策,不仅可以把许多犯罪分子改造过来,而且也是消灭反革命残余的重要手段之一。(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