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服务费的收取: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期间,甲方委托给乙方承办的本协议第一条之外的事务需另行缴纳律师服务费。
二、缴费的标准为:诉讼案件(包括仲裁案件及甲方作为原告、被告的案件),律师服务费为案件标的的5%或案件违约金(赔偿金)的全部(案件有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律师服务费为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全部,案件没有违约金或赔偿金,律师服务费为标的的5%,案件标的的5%或者违约金、赔偿金不超过3000元的,或者案件没有标的额的,双方另行协商服务费并不低于3000元每件)。
三、缴费时间:甲方委托事务终结(包括案件判决、撤诉,案件诉前诉中的调解、和解等)之日缴纳本项事务的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承办北京市内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每件500元工作费用(包括交通费及通讯费,不包括本协议第五条所列费用),缴费时间为:确定委托由甲方承办之日。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做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l、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邮政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支出的其它的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
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
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
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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