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明确并加强监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职责。在我国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因缺乏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行业和部门之间无法有效地分工协作,难以起到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美国等做法,通过设立一个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赋予其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的职权和一系列新的监管权力,以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各类风险的目的[20]。具体做法方面,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机构中增设金融服务管理局,专门负责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和金融维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有:制定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行政规章,及时审查各专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部门规章,确保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产品简单清楚、信息透明,防止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因各种欺诈或不公平行为受到损害;负责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遵守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提升金融机构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律的政策和程序;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其提高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了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违法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之所以在中国人民银行内下设该机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业的宏观管理部门,负有“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法定职责,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保护职责更能从宏观全局的角度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在大多数领域不直接监管金融机构,不存在“三会”所面临的在促进金融机构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间的角色冲突[21]。且在现实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大多发生在基层,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及绝大部分县市,在机构和人员方面有较明显优势,能确保保护的及时有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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