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新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政府绩效评价对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政府绩效评价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很不成熟,其主要问题是:评价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缺乏系统理论指导,实践中具有盲目性,评价以官方为主,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评价,缺乏社会公众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价,虽然在部分地区,部分部门已引入群众考核,但其力度显然不够,导致各级官员为了升迁,以长官意志为准,争上各种面子工程,以人民福利为代价换得政绩;评价内容不全面,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片面地将经济业绩等同于政绩,将经济指标等同于政府绩效的评价指标。
事实上,任何组织的绩效都应由服务对象评价,政府绩效如何,应以人民、企业的满意度为标准进行评价,以此促进政府自身的完善。评价政府的业绩,不是看它投入多少资源、做了多少工作,而是要考核它所做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企业、公众的需求。因此,从政府绩效评价的指导思想来说,应该把“"满意原则“"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最终标准。
它应包含下面内容;经济性评价是要求政府要树立成本意识,节约开支,少花钱多办事;效率测定的是政府的投入产出比;效益评价关注的是组织工作的性质和社会最终结果,效益最终要体现在人民满意和社会经济发展上;公平关心的问题是,接受服务的团体或个人是否得到公平的待遇,需要特别照顾的弱势群体是否得到更多的服务等等。
推进政府管理效率和效益的提高,还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活动,尤其是对政府行为的绩效评价,没有制度保障是很难进行下去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完善政策和立法使我国政府绩效评价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道路;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范围是保证政府绩效评价的科学合理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要首先明确哪些事情是政府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该做的;建立多重评价体制,不仅包括政府机关的自我评价、上级评价、党的组织和权力机关(人大)的评价,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专家评价,更重要的是引进服务对象即社会公众的评价,逐步实理官方评价与民间评价并重,这种考核和评价方式通过运用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方法,定期征求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最终以此作为对政府绩效评价的依据。这可以使政府机关不仅对上级机关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形成人民监督和上级监督相结合的绩效推动机制,从而建立让老百姓高兴和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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