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赋予行业协会规章以更大的灵活性,就要考虑行业不同,其内部实施的有效性规范也便相去万里,由此决定了“活法”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只能在小范围、小区域内起作用。在我们诠释“活法”理论之前,首先接触到的是埃利希当年的论述,埃利希提出了一种颇具代表性的法社会学理论.用诺思罗普的话说,真正的社会学法学认为,“离开‘活法’的社会规范,就无法理解实在法”。由于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活法”也便极其分散,人们根本不可能将之完全条文化。而“活法”规则在于它是活生生的现实。还在于“活法”较国家法(制定法)之境界更突显对人的关照。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活法”奉自然法则为行为准则,但“活法”并不以自然法则为最高之抽象判据,而是在于构建一个永恒的灵活的实实在在的社会生活秩序。与“活法”相比。国家法(制定法测显得更抽象、片面和公式化,因而后者永远概括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跟不上社会生活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行业协会自制规章在行业范围内的实用性远超过国家法。所以,政府给行业协会一定的自治权利,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是极为有利的。
在行业协会制定规章保护其成员权利过程中,难免会对行业以外的其他群体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前段时间方便面行业协会的集体调价决定,就给许多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此时。当然需要政府对市场的积极引导,以及对行业协会不合法规章的规制,政府只有找到这样一个黄金平衡点,即政府既分权给行业协会让其行使自治权,又对其违规行为适当规制,才能让行业协会及其制定的规章在市场经济中更好的发挥作用。行业协会自治通畅,政府在市场调节当中的成本必然下降。因此,政府如何利用好行业协会不仅利于行业发展,政府亦将乐于其中。
五、结论
通过以上对行业协会规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业协会规章的制定是行业协会实现其自治的基本手段之一。但是,行业协会自治的同时,其所制定的规章在保护其成员的同时是否也能兼顾到其他行业以外群体的利益?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不正当的做法都被冠以“行规”之名而存在;比如,医药品行业出售让利药品,被同行指责破坏“行规”;方便面行业价格的全面上调;影楼摄影出现过错时,只愿重拍而不退款,称其为“行规”等等。这些例子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如何去规制这些隐性的不合理更不合法的行业规范是我们面临的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通过理论研究来指导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这也是我国行业协会的迅猛发展所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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