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政企分开有两方面的工作:首先,铁道部门应明确自身的政府职能,使其从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向适应市场经济的专业规制机构过渡,回归至宏观调控的职能范围,主要是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路运输生产方面的职能,包括:制定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检查监督运输安全与服务质量;制定运输市场准入原则及有关市场规划。同时,政府应大力度地削减行政性审批权。其次,铁道部应将铁路运输企业本来具有的权利予以归还,让市场主体自由进出,自主决策,自负盈亏,使铁路运输企业转型为规范的法人实体与市场主体,并拥有法人财产及相应的法人财产权,这有利于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积极性,增强其活力。
(二)破除垄断
铁道部应打破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消除行政性垄断的非效率。国外铁路规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基础设施管理与客货运输经营分离(即“网运分离”)、开放通路权、组建区域性或干线公司、特许权经营、部门制等模式是铁路改革在不同阶段所采取的引入竞争的主要手段。我国铁路应根据中国的国情、路网的结构和客货流特点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引入竞争,而且在可以引入竞争的部分,要尽量实现充分的竞争。在铁路系统内部引入竞争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客货运输领域引入竞争,如澳洲铁路,即一国铁路路网由一个公司统一经营,但向不同的客货运输公司开放,在同一路径形成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二是既有不同铁路公司之间平行路径的竞争,也有在同一铁路公司的同一路径上,以开放通路权的方式而形成的不同铁路公司之间的竞争,如北美铁路。
(三)重组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运输企业的重组应遵循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减少管理层次。目前,铁路局、铁路分局二级法人重叠,职责交叉,管理重复,利益冲突严重,因此必须调整。二是铁路局内部机构重组,必须以市场为向导,以落实经营责任、主要是利润责任为原则,客运、货运、基础设施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都要承担利润责任,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
重组后,新的铁道部是政府机构,担负全部的管理职能,待时机成熟时可与新组建的交通民航等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成立“运输部”统一行使各种运输方式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能。同时,原铁道部在改革中将一分为二,一部分职能部门组建为新的铁道部,另一部分组建为铁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另外,铁路系统内部还应充分具有适度竞争的特色,要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铁路业的股份制改造,各铁路局分别组建现代股份制公司,各股份公司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待条件成熟后,还应尝试上市。总的来说,重组后的组织结构是:各股份公司在“运”上充分竞争而新铁道部在“网”上充分监管。
(四)引入战略投资者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铁路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是巨大的。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铁路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考虑吸引铁路系统外部的资本进入铁路。但政府应该加大对他们的激励,以保证这些外部投资者能从铁路业中获得正常的回报和经济效益,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具体有以下措施:
1.对大宗货物运输线路的建设,可以先吸收大用户的资本,使其成为该段铁路的股东之一,不仅可以减免其今后的运费,还可以使其长期获取稳定的回报。这类大用户主要是煤炭业、冶金业和各种大型企业,他们都是铁路大宗货物运输稳定的用户,对铁路货运的需求很大。 对于铁路运输业务有较高关联度的公路运输、内河航运、海运、港口运输业务,形成战略联盟关系,可以使其由竞争者转为合作者,共同出资建设运输线路,并获得长期的投资效应。 对铁路运输业务的长期用户,应鼓励其成为铁路建设的主资者之一,从长远来看,这些外部投资主体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 对外国的资本,有选择地使其进入中国铁路业,让其参股铁路设施建设,政府可在投资及税收方面给予其优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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