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探讨
摘 要:财产性收入是公民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思考提出财产性收入的意义,同时通过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特点的思考,认为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偏低,区域之间差距大,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偏少,以此提出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方法。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分配制度
1 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讲,居民收入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比如工资),经营性收入(比如商业买卖行为收入)、转移性收入(比如养老金)和财产性收入。通常,工资性收入可以维持日常生计,转移性收入可以降低未来养老风险,经营性收入可以较大幅度提高生活水准,而财产性收入则是不断开发个人财富的源泉。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在《物权法》通过的同时,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第一次将收入和财产联系起来。历来,我国政策提法均是针对提高我国居民动态财产——年收入,而忽略了居民的静态财产。但是,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绝大部分是居民的静态财产。提高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提高居民的财产,这是比提高收入水平更高的目标。因为,只有收入的节余,才可能形成财产,从而形成财产性收入。
(2)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打下基础。过去,我国一直将劳动视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唯一方式,从而忽视甚至打击了资金、技术、管理等非劳动因素对社会财富的影响,财产性收入和“不劳而获”和“剥削”划上了等号,这显然是不科学的极端的做法。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居民家庭通过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是通过直接的劳动就可以获得收入。比如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和基金投资收益和房产收入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还体现了平等保护物权、鼓励多种要素参与分配,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让更多的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2 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特点
(1)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过于低下,这显示提高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100.5元,这距离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差距很大。
(2)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绝对数虽低,可是增长稳定,增幅有波动。从表中可以看出,从1997年到2006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处于稳定增长的状态,从1997年的23.61元增长到2006年的100.5元,十年间增加了76.89元,增长了3.26倍。但是中间增长幅度出现波动,增长幅度较小的年份是1999年和2001年,分别增长了1.18元和1.95元。增长幅度最大的一年是2003年,增长了15.07元。
(3)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较小,但是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占当年纯收入的比重较小。都在3%以下,比重最大的一年2006年也只有2.8%.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纯收入当中并不占有主要的地位。可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性收入不重要,相反,根据国际经验,财产性收入一般占居民当年纯收入当中的30%左右。在美国,国民的财产性收入占比是40%,有90%以上的美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而在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仅在2%左右,有约1.3亿户、只占全国总人口10%的中国人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可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例将持续保持不断增加的趋势。
(4)增长速度大于纯收入增长速度。从表中可以看出,1997至2006年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大于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为12.05%,而纯收入增长率只有10.2%。这反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的贡献变大,说明农民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水平的一个重要来源。
3 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和策略
(1)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目前,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纯收入的占比极其低下,同时也意味着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增加财产性收入,首先要有财产。只有加快经济发展,老百姓才可能获得更多的工资收入和经营收入,才可能把更多的收入转化成财富,才可能增加财产性收入。
(2)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基础性的立法取得较大的进步。如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将宪法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修正案。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施行。但是,《物权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新宪法条案也存在瑕疵,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很可能因为“恶法”而被剥夺。但是,随着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有关财产权的法律应尽快完善。
(3)增强农民的投资理念。不可否认,总体而言,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通过投资来获得财产性收入。因此,为了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急需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的投资和理财理念,加大理财的教育力度,采取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各种投资致富的典型事迹进行宣传,使农民对现代投资理财有信心,从而对风险和收益有更深刻的认识。
(4)增加农民基于土地的财产性收入,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和产权制度。按照现有的制度,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有不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土地占有权和处分权都归属集体所有。目前,非均衡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进入了不可持续的地步。农村大面积的抛荒耕地就是其明显的表现。不完善的土地制度还导致了政府的制度性寻租行为。改革现有的土地制度可谓势在必行,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投资入股或者通过土地换取城市居民的身份。
(5)增加农民基于房屋的财产性收入,培育和规范农村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住房是最主要的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但由于宅基地所有权虚置、有关法律存在空白、基层政府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的存在,使农民房屋产权虚化,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地区买卖房屋,导致房产租赁和买卖市场的落后,农民的闲置住房不能为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因此,为增加农民来自房屋的财产性收入,应该坚决贯彻落实《物权法》,以及出台一系列保护农民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指导制度,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市场化,允许房屋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为房屋所有者提供多种渠道的财产性收入。
(6)增加农民基于资金的财产性收入,大力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的农村投资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以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对农业经济的支持明显不足,资本市场落后及投资体系不发达,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还不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民基于资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银行存款的利息几乎是各种投资手段收益率最低的一种。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就是意味着要拓宽农村的投资渠道,为农民的财产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其衍生市场创造条件,积极开发出适合农民的金融产品,如降低股票的每笔最小成交数,降低基金的每笔开户数,政府通过多种优惠条件鼓励证券公司将营业部开到农村乡镇,开展农村的保险市场,黄金市场以及收藏品市场的推广以及适合农民的国债品种。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