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1-06-07 字数1733字 点击: 次
由于水电设施的复杂性,有的设施税务部门难以全部真正了解,地方财政好坏、税企关系不同可能就征收操作方式就不同,这不利于税收公平。
1、国家层面完全可明确不属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设备设施
水电厂房内有水轮机及辅助设备、发电机及辅助设备、水轮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设备、调速器及其辅助设备,油、气、水、量测系统及公用控制系统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机及其主变保护设备,电缆桥架、工业电视监控设备、厂内通信设备、系统通信设备、线路保护、母线差动保护及安全自动化装置设备、远动计量系统设备等,这些设备往网与混凝土建筑物紧密相连,还有厂房内水轮机进水管、尾水管等,这些设施很容易产生分歧。
上述设施,都在安装水轮机层、发电机层的建筑平台(构架物)上,又在厂房下面,表面上符合“以房屋为载体, 不可随意移动”之条件,但都不是厂房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也不是“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因此,国家应统一明确水电厂上述设备设施的存在是为了发电,都不应作为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2、实际中常产生争议的是否属于房屋附属设施问题
一是水电厂厂房内的水轮机进水管道和出水的尾水管道,税务认为是文件中所说的给排水设施,应纳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而纳税人仍为,依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完全可明确厂房内的水轮机进水管道和出水的尾水管道不属于文件中所说的给排水实施,前者用途是发电,不是给房屋供水和排水,不是维持和增加房屋使用功能。
二是内部观测设施,由埋在大坝坝体内、大坝廊道混凝土内的自动化测量设备组成,包括测量装置、传感器、数据采集器和数据软件系统等,用于大坝安全监测的设施,确保及时发现大坝重大安全隐患、缺陷等症兆,以利于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和及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等。由于基本都隐蔽坝体内,现场就看不到,税务就认为应作为厂房内的附属设施纳税。但显然其目的与房屋功能无关,不应界定为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中的房屋附属设施。
3、水电站厂坝区的消防工程,只有部分在厂房内,如何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分摊的问题
水电站厂坝区的消防工程,分布在厂房、水轮机层、发电机层、外部露天变压升压站,大坝所有设施的部位(如大坝船闸、大坝泄洪设备、大坝两边与山坡连接带绿地)、其他水工建筑物等,按国税发[2005]173号计征房产税时,应有合理的分摊,但实际解决起来非常困难,需要征收部门按合理的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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