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会期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举行会议是它行使职权的一个基本前提,不开会就无法行使职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并未宣布取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不让它举行会议,实际上代写硕士论文等于被取消了,仅仅保留了一个名义。这说明,会期制度是关系到人大行使职权的一个重要问题。健全会期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召开会议的时间是否确定;二是每次会议举行的时间长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经历了一个逐步健全的过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但没有规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间。所以什么时候举行会议就无约束力。从1954年到1964年,全国人大开会在1月、2月、3月、4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的都有。开会日期不固定,就使全国人大无法主动地开展活动,而且这对每年一度必须审查批准的事项,就变得意义不大,甚至使宪法规定的这方面的职权形同虚设。如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是在1963年11月17日召开的,12月3日闭幕,在这次会议上才审查批准当年的计划和预算草案,显然失去了实际意义。1959年之后,全国人大会议往往延期召开,这与宪法规定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针对这种情况,起草1982年宪法时,对是否固定全国人大开会的日期就成为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人认为,全国人大的会期应固定下来,做到制度化,以便于及时审查批准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荣毅仁、耿飚、康克清委员提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的规定中,应该定个开会时间。荣毅仁委员说,开会没有固定日期,看起来主动,实际上很被动。往往通过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已经到了年终,工作不好办,对发展民主、加强法制都不利。定个时间,可以促使早定计划,对工作有好处。耿飚委员说,有的外国议会每年九月到次年三月份开会,到五、六月份就都休假去了。休会期间搞秘书工作的做下次会议的准备。
我们仍然是手工业的工作方式,想什么时候开就什么时候开。还是有些计划性好。有了固定开会日期,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好安排工作和视察参观。康克清委员说,我也同意人大开会定个时间,最好是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一月之间。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认真考虑了大家意见,在宪法修改草案初稿中曾写了“在每年第一季度召集”。但也有人认为,固定会期有时难以做到,以不规定为好。彭真同志在向中央写的《关于宪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说“:不少人要求具体规定全国人代会开会的会期,原来准备定为每年第四季度或第一季度。后来考虑在宪法规定了就要确保实行,关键是国务院能不能按期提出国民经济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事实上建国以来计划和预算很少是在第一季度或前一年第四季度提出的,写了不执行就违宪,因此草案只写了每年开会一次,未规定会期。是否具体规定会期,请中央决定。”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未对全国人大会期作出规定。
新宪法通过后,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的时间逐步提前。从1985年到1988年都是在当年的3月份开始举行的。这样,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这几年的实际情况,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全国人大会议必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集,否则就是违法;而且在第一季度举行的时间要逐步提前。王汉斌副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从批准国家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考虑,较为合适的开会时间应为财政年度开始前的12月份,但目前在实际工作安排上还有困难,建议今后在实践中争取逐步提前。这个“规则”实施15年来,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都是按规定在第一季度举行的,并且逐步提前多次安排在3月5日举行,有的还安排在3月1日举行。这表明,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会议的时间已经做到制度化。所须努力的是,争取继续提前,最好在每年的二月甚至一月召开。近些年来,许多地方人大都能做到在一月或二月举行会议。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会期制度的另一方面,是每次会议召开的时间长短。2004年我到加拿大访问,他们介绍情况时说,加拿大议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我一听,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但接下去他们说,加拿大议会每次会议从9月开始到次年6月,约27个星期。这就与我们的情况不同了。
我国全国人大每次开会的时间最长的26天(一届四次会议和二届三次会议),短的只有5天(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一般为15天左右。对此,理论界和人大的同志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会期长短要从实际出发,并不是会期越长越好。我国与外国的情况不同:一是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人,远远超出任何国家议员的人数,全国人大会议不宜开得过长;二是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由人大常委会承担,这一特点区别于任何国家的议会体制,我国全国人大目前的会期是基本符合需要的。另一种认为,会期的长短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会期过短,不利于人大充分行使职权。随着立法、监督等任务日益繁重,应考虑适当延长全国人大会议的时间。我认为,人大会议的长短,应以能否较充分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来考虑。宪法赋予全国人大15项职权,它所讨论决定的都是国家特别重大的问题,如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制定基本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员等。要完成好这些任务,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保障。
当然,我们也不能像有些国家议会那样开那么长时间。地方人大,就省级人大来说,一般每次会议开七天左右,设区的市级人大为五天左右,县级人大为三天左右,乡镇人大为一至两天。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人大尤其是县、乡人大开会的时间越来越短,如有的县人大只开一天半就散会了。有的乡人大只开半天,有人形容说:“开会一声喊,中午吃顿饭;书记作报告,乡长讲生产;民主是形式,半天把会散。”这就很难行使职权了。所以需要重视人大开会的会期问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15项职权,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而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这么短,怎么能行使好职权呢?现在提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而代表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体现在出席人代会并在会上积极参加审议和决定各项议案上。要使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没有一定的时间是很难做到的。(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