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1999),xviii.罗尔斯的著作几乎都有中译本,本文并未利用。
2所谓以公平为特征,意在排除其它各种各类关于正义的了解。正义的原始概念很简单:「让每个人得到他当得的」即为正义。显然,每个人应当得到甚么、又如何决定每个人当得到甚么,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对这个问题,可能的答案很多,构成了政治思想史的一条发展主线。以公平为特征的正义,与按照德性、功绩、能力、或者其它特色为待遇标准的正义概念,当然大异其趣。与按照神意、天道、利害、势力为着眼点所建立的正义概念,也不是同一回事。
3在个意义上,即使哈耶克(F.A.vonHayek)所设想的自发秩序,也需要接受一套正义观的检验,以资判断这样一套秩序是不是尊重了个人「不容侵犯的地位」。这个想法,请见拙著〈演化论适合陈述自由主义吗?──对哈耶克式论证的反思〉,《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46期,2002年6月,页173-91。
4在一处脚注中,罗尔斯曾提到,或许在第一原则之前,还应该设定一个更优先的原则,要求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求,以便保证公民们都能理解、都有能力运用自己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毋需赘言,这样的最优先原则,会要求起码的温饱与卫生、基础教育、以及人身安全。也许罗尔斯是认为这个要求过于基本,所以毋需列入他的理论。其实不难想象,假如一个社会的体制运作平顺、经济业已开始成长、有能力主办奥运、世博会,却还容许相当规模的文盲、半文盲、以及经济性的疫病人口(例如由卖淫、卖血感染艾滋病)持续出现,当然只是说明了它的政府冷酷、菁英无情而已,并不是任何正义理论所能儆醒的。
5后一个历史时期还有一项重大的特色:随着民主体制的逐渐扩大,国家必须担负的责任也告增加,迫使自由主义需要调整自己此前关于低度的「守夜人国家」的消极看法。事实上,由于国家在经济活动里的角色愈来愈繁重,如果在前一个历史阶段里,自由主义还有理由断言国家为妨碍经济活动的因素,到了后一个时期,自由主义也必须调整自己关于国家职能的评价。
6同注1,xii,n.1。
7关于自由主义究竟有没有一个从「古典」到社会平等主义的历史变化可言、这段变化是延续发展、还是断裂变质,请参阅StephenHolmes,PassionsandConstraint:OntheTheoryofLiberalDemocrac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5),第八章,可以厘清不少成见。
8JohnRawls,JusticeasFairness:ARestatement(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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