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对当代中国国情、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作重新认识和深刻反思。他明确地意识到:“多少年来我们吃了一大亏,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发展生产力。”(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1页。)“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正确的政治领导的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上。”(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28页。)为了实现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当代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且提出了如何从制度上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一系列措施。其中提到:“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主义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家的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因此,邓小平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在谈到廉政建设时,邓小平也指出: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其次是毛泽东依靠个人魅力、高度集权与邓小平搞政治体制改革,尽可能下放权力的区别
毛泽东在创立和建设新中国的历史进程中,明确地阐述过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从哲学高度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法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注:《毛泽东著作选续》(下),第762页。)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毛泽东尖锐地批评了某些人搞个人专断,连封建时代的刘邦都不如。因此,他号召中央和各级党委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继续反对个人独裁和分散主义两种倾向。1957年,毛泽东还提出了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要达到“六有”局面的构想,即“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注:《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6页。)遗憾的是,毛泽东的这些思想,由于他在晚年个人崇拜和没有形成严格完善的领导制度而受损害。1959年8月17日,在毛泽东主持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默许了刘少奇包含有提高某些个人威信、搞“个人崇拜”内容的发言。1963年6月,毛泽东在《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建设》中认为:提出所谓“反对个人迷信”,实际上是把领袖同群众对立起来,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统一领导,涣散党的战斗力,瓦解党的队伍。这之后,毛泽东对党内日趋严重的个人迷信、个人崇拜现象持基本肯定态度。例如1965年1月,中央军委提出“毛泽东著作选读本和语录本,要象发武器一样发给每个战士”。毛泽东批示说:“完全同意,照此执行。”从此,进一步容忍了林彪大搞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以致发展到个人说了算,“个人崇拜”之风愈演愈烈。个个崇拜导致了个人专断,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使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难以建立和健全,集体领导原则受到削弱以至破坏,给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很大的损失。“文化大革命”之所以能够发生并持续10年之久,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党长期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防止个人崇拜现象滋长。加上其他因素,以致在广大党员和群众中,个人崇拜狂热,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使党失去了纠正自己领袖错误的手段。
痛定思痛,为了避免“文化大革命”一类历史悲剧重演,邓小平指出,必须进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采取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他强调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始终把自己看成是集体的一分子,反对夸大个人的作用。他说:“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践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我是出了力的,但不只是我一个人。所以,不能把九年来的成绩都写到我个人的账上,可以写我是集体的一分子。过分夸大一个人的作用并不有利。(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8页。)为了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规划政治体制改革的蓝图,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要向三个目标前进:第一“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第二“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围绕这三个目标,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其次是“权力要下放”;第三是“精简机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6-177页。)邓小平吸取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的教训,进一步提出要着力解决监督制度问题,用法律和纪律来规范和保障人民的监督权,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他认为:“在当前新的长征中,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实行互相监督,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增强和维护安定团结,共同搞好国家大事,是十分重要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5页。)
第三是毛泽东晚年轻视法律文化的传播与邓小平把法律知识交给人民的区别
任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文化条件。在建国初期的法律文化体制中,毛泽东注意到了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他以新民主主义思想文化为内容,召开了各种代表会、干部会、群众会、座谈会,通过电影、幻灯、戏曲、报纸、传单、小册子、控诉、展览罪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建立了政法院校、新法学研究所等法学教育机构和团体,培养我国的高等政法人才,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是,随着阶级斗争扩大化,以及毛泽东对西方法律文化政治性的过分强调和过激认识,使他在批判反动法律学说和传统司法思想中,滑向了否定法律文化遗产的极端,使法学成了禁区,导致刚刚起步的法律文化建设出现停滞。在对待知识分子问题上,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认为,“资产阶级和从旧社会来的知识分子的影响”,是社会主义的潜在威胁。1966年,他在“五七指示”中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统治我们学校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全国仅有的几所政法院校不仅没有扩充,反而由1957年的4所院校和6所综合大学法律系调整为“文革”前夕的4院4系。“文革”中,除吉林大学、北京大学法律系保留外,其余均被撤销,到1975年,全国在校法律本科生总共才269人。(注:甘绩体:《法学教育的成就及改革》,《政法论坛》1989年(2)。)法律文化几乎成为一片空白,严重阻滞了法制建设。(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