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学术论文
一、问题:烟草专卖行业的限制竞争行烟草专卖学术论文为不容忽视
中国烟草行业的专营专卖制度,开始于1981年,一开始国家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对烟草行业的产、供、销实行统一全面的计划管理。在国企改革的大环境影响下,从1994年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撤销中国烟草总公司,建立国家烟草专卖局,承担所有的行政职能;而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则分别由各卷烟生产企业和各级保留的烟草公司承担,初步实现了其改革的目标——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的电子商务学术论文分离。从宏观制度建设和实际获取利润来看,这一改革是很值得肯定的。但是,从许多媒体的报道以及笔者的实地调查来看,当前烟草专卖行业中的强制配售(所谓“配售”,是指由于行政主管机关以固定的计划实现产品流通,各个烟草公司就将按计划购进的各种卷烟以一定的比例搭配后强行出售给卷烟零售户.后者没有选择权)和强制搭售(所谓搭售,是指烟草专卖公司向卷烟零售户批发卷烟时强行要求其购买酒、礼品等其他商品)现象非常普遍,十分严重。本文研究的问题就是,这些限制竞争行为为什么历史学术论文得以发生?如何规制?
二、分析: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根源
国有企业性质上是与其它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实体,由于这种经济属性,法律法规较少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但在体制转机时期,对一些由过去的专业主管行政机关转制而建立的大型全国性专业公司或行业集团,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其行使原行政机关的某种管理性行政职能。”这种情形在垄断性国有企业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经济属性与行政属性的兼备,使得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在垄断性国有企业中军事学术论文并存。
烟草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的经济实体,与各个卷烟零售户之间应该是平等的买卖双方,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公平交易。但是,由于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烟草公司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各种限竞争行为也就有了滋生的场所。按照计划确定的销售任务与按照供求确定的市场状况之间发生激烈的碰撞,最后的结果是强制搭售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不合理的产烟计划(按计划而不是市场确定卷烟生产)继续口腔学术论文横行,而且各种“寻租”行为不断滋生。如果说,“烟烟搭售”只是笼罩在不合理的产烟计划下的一个附属物,那么“烟酒搭售”则向我们展示了在这样一种不合理的制度构架中腐败的自身能动性。作为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种行为是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必然,但是作为具有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作为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重要目标的准行政部门,这种行为十足是一种腐败。
有人可能会问,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立刻找到解决方案。比如针对搭售行为,
质量管理学术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下文简称《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的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指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法对出现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严格规定。不仅如此
学术论文例文,现行法律法规对执行上述法律的国家机关以及相关主体都有详细的规定,并且积极鼓励市场主体的社会监督,许多基层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设有热线监督电话。但事实上,这种规制体制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抑制作用是很弱的。
一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的烟草专卖实行的是以行政主管机关监督为主的监督规制体制,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法定的监督者。但是规制“搭售行为”并非他们的主要职责,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假烟、私烟,
护理学术论文打击无证生产销售,保证烟草专卖专营的国家垄断。换言之,他们在制度设置上并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及时、有力地规制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上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熟谙卷烟销售内幕的零售户完全不是把举报投诉作为首要选择,而是千方百计的“寻租”。一般情况下,有一定经营实力的销售大户会在“关键时刻”
微生物学术论文帮访员的忙——替其销售滞销烟,而访销员投桃报李,当然会在畅销烟的配送上对其多加照顾。而一些“弱势群体”,则会利用举报投诉的手段作为一种类似于威胁的砝码,要求“分得一杯羹”。而访销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只能采取这样的方法配合“寻租”,并且可以附带赚取一种“嫁接”的垄断利润(比如红包、好处费等等)。
三、对策:反垄断法的制订与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垄断立法,极少数的规定散见于《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之中
中文学术论文规范,对于这种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许多学者都呼吁尽快制订“反垄断法”。笔者认为,按照法理解释,法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具体到反垄断法而言,除了作为经济法基本法的“反垄断法”,《烟草专卖法》中具体的反垄断或反限制竞争的内容也属于广义的反垄断法体系的范畴。循此思路,《烟草专卖法》应当作如下修改: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卷烟生产以市场为导向。这里需要澄清一个问题,烟草行业由国家垄断经营,目的是为了促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消费者的利益
经济类学术论文。但这并不意味着烟草专卖行业经营的各项业务都具有国家垄断性,即使具有国家垄断性的业务也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行政计划的方式安排生产。如同上文分析中所指出的,搭售卷烟的根源在于客观上畅销烟与滞销烟并存而且滞销烟的销售任务必须按计划完成,这种并存的根源又在于卷烟的生产是以计划为根据而不是以市场为导向。
其次,明确禁止卷烟流通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国家垄断性行业中,极易出现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以烟草专卖行业为例,各个省际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跨省的卷烟流动困难重重,各种地税壁垒和行政壁垒在全国的烟草市场上竖起了
文科类学术论文格式一道又一道“铜墙铁壁”,进而严重阻碍了卷烟产品的合理流通。地方保护主义还庇护了本地方内的卷烟生产,使那些质量差、标准低、价格高的卷烟和卷烟厂大行其道,严重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