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做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要求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的实际需要,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注册、使用商标和地理标志,利用知识产权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副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各地实际,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纪人,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私营企业。2005年全国个体私营企业中就业人数达1.07亿人。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持120.7万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中实现再就业,落实中央和地方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合计10亿元;引导35.6万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合计8450.6万元。
五是建立健全工商监管的体制机制,改进作风,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正确认识和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入手,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已经实行网上服务。改革和完善私营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切实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方便条件。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坚决执行“六项禁令”,严禁各种形式的超标准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罚款,严禁向个体私营企业摊派征订各种杂志、报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通过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护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积极与各地方政府合作,共同主办各类博览会、洽谈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展,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牵线搭桥。例如,去年9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暨中法中小企业博览会。法国十三个行业,一百六十多家企业参加了博览会,突出了中法中小企业合作这一特色,为中法中小企业构建了一个展示、交易、交流、合作的平台,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将和有关部门一起主办以中意中小企业合作为特色的第三届中小企业博览会,继续推动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走向世界。
(二)积极支持各地外向型小商品市场的发展,鼓励开展各类边境贸易。例如在浙江省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5万多个商位中,六成的销售额是外销,产品出口到206个国家和地区,每天都有几千名外商在采购中国制造的小商品。据统计,常年驻义乌采购的各国客商已超过8000人。工商部门同样地积极为这些外国客商提供了工商登记、消费维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一个良好市场环境。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出台相关措施,为个体私营企业参与我国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提供便利。
(三)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法》,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2004年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始实施,确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由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备案制,外经贸部门的原前置许可基本取消,转为工商登记后由外贸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各类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具有了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格。国家工商总局及时出台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对外贸易法》的修改精神,鼓励国内个人登记设立从事外贸经营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时为已登记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外贸经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积极有效地支持了个体私营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经营。
(四)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外客商开展直接合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外资企业法律的规定,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与外方共同投资设立、入股参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实现投资各方优势互补。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已成为国内个体私营企业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一条重要渠道。
目前,我国的个体私营企业正处在一个极好的发展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是
竞聘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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