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3-08-22 字数3989字 点击: 次
警察形象宣传
警察形象宣传应该注意把握什么角度?
11月11日的上榜“观点集粹”是《新京报》的文章:如何看派出所长的“大义灭亲”?
文章针对的是11月10日《成都商报》的一则报道: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黑竹沟镇派出所长老布拉罗,在其当民警的10年时间里,亲手抓获了包括其亲兄弟、堂兄弟在内的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其中有25人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其余的也都依法追究了法律责任。
从常人的眼光来看,这是个正面报道。因为,字里行间吐露出对这位所长的钦佩。
但是,作者萧锐有其独特的观点:在一个奉行法治的社会中,这种纠结的“大义灭亲”的情况原本是可以避免的。首先,这种铁面无私的办案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回避制度的规定与严格执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让执法者好做人”的一种制度关爱。
对此观点,我深表赞同。为什么一定要“大义灭亲”才能显出警察执法形象的高大呢?在公安宣传中,许多单位常常陷入一种“误区”。为了宣传民警的精神风貌,一些领导常常把带病坚持工作大加褒奖。其实这种做法失之偏颇。根据工作需要,不到万不得己,有病就应该及时治疗,免得小病拖成大病。有了好的身体,才能更好的工作嘛。我们提倡和谐,提倡以人为本,就应该关爱每一个生命。爱警,更应该体现在“惜警”。再回到这篇文章上来。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那些被“铁面无私”的派出所长亲手抓捕的亲人,除了如报道中所说的被严格依法办事之外,还可能面对两种被“特殊对待”的疑问:或者被“重罪轻处理”,或者为了凸显执法者的“铁面无私”而刻意从重处罚,而这两种可能性很大的处理方式都是有违法治原则的。这也是这篇报道潜在的负面影响。
作为执法者,首先应当模范遵循包括回避在内的所有法律规定,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执法的严明与否,谈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对于负责宣传报道的同志来说,也是如此。我们在研究宣传某一个“典型人物”时,应该全方位地考虑“角度”的确定及事例的“取舍”,考量其是否违反法理,甚至生态环境。
相对于11日的“所长”一文,12日观点的“标题”文章则是一篇相当不错的正面报道。
这篇文章载于《钱江晚报》,标题——“最美女警”究竟美在哪里?
文章写道:近日,一则看似普通的新闻接连转载在全国各大网站,因其闪烁着人民警察的精神光芒,洋溢着浓浓和谐警民之情,新闻的主人翁——一位基层农村派出所的女民警,被百万网民赞为“浙江最美的女警”。
10月16日傍晚,浙江仙居县白塔镇厚仁上街村一名四岁女孩落入井里,接到求助的白塔镇派出所女民警童沈艳,只用五分钟时间,赶到相隔3公里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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