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1-10-04 字数4429字 点击: 次
六、样本研究日期及年龄、体重的表达
论文的主体部分包括许多内容,而研究日期患病年龄、体重都是烧伤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许多论文在文章的开头首先介绍该研究的起止日期,但仍有些作者却忽略了这一点,即不注明研究起于何时,也不说明何时截止,结果给读者留下某些疑惑。研究工作具有其明显的时间性,如某作者于×年×月×日开始,采用某种疗法治疗某病,获得令人鼓舞的好效果。时隔几年后,另一位作者采用同种方法治疗同一疾病,并取得相同的效果。即使他们是不谋而合,首创人应属于前者。由此可见,注明研究日期的重要意义在于必要时刻供查对有关线索之用。此外,这也是评价对研究工作是否严谨的一种表现。作者在审稿过程中曾发现某基层医院在一年内采用某方法治疗褥疮××例并同传统疗法××例作对照。我们暂且不谈其疗效,某单位在一年内发生或收治了如此大量褥疮病人的背后又说明了什么问题,自然是不言而喻了。
样本的患病年龄对于烧伤疾病来说更有其特殊意义,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小儿年龄的划分界限。国内医学界对小儿年龄的划分标准是:出生后28天内为新生儿期,至生后1周年为婴儿期(乳儿期),出生后第2和第3年为幼儿期,3~6或7岁为学龄前期,相当于目前“幼儿园”的阶段,自6~7岁至11~12岁为学龄期,此后过渡到成人的发育阶段称之青春期,或青春发育期。所有烧伤教课书中均阐明,12岁以下的烧伤谓之小儿烧伤,无论从烧伤面积的评估或休克的尿量判定标准都可证明这个论点。小儿头部与双下肢的体表面积估计,以12作为调整系数。小儿休克期的尿量以每小时、每公斤体重1ml为基准,12岁小儿的计算体重为31(2×12+7)kg,其尿量应为,31ml/h*kg体重。这个数字又是成人每小时尿量的最低要求值,故13岁者理应不在小儿年龄段内。如果要研究13~21岁患者的烧伤特点,建议用青春期或青春发育期表达,因为此期即不完全保留小儿的某些特点,也未完全达到成人的生理标准。烧伤科技论文在样本年龄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模糊了小儿年龄划分标准,因为医学中的小儿年龄上限与其它部门的某些划分有所不同。杂志中曾刊登过以下类似文章,如某作者企图了解当地烧伤的流行病学,某年龄分组为<6、7~17、18~30、31~50、>50岁;也有人分为<3、4~6、7~10、11~15、16~20、21~30、31~40、41~50、51~60、61~70岁;更令人费解的是,有人在总结小儿烧伤救治经验时根本不谈患儿的年龄。因上述年龄分组不是以小儿各期年龄划分标准划分的,所得出的结果(如7~17岁、11~15岁的结果)究竟代表患儿的哪个时期,论文的质量及价值应如何评定,都是让人迷惑不解的。
测量样本体重对疾病诊治与病情分析均有重要意义,如根据体重计算休克期补液量,了解回收期出现时间,协助分析水平衡,评定营养状况等。一般认为,如果水平衡正常,体重进行性下降,多为营养不良造成。然而多数文章不涉及病人体重问题,可能是由于测量工作繁琐,尤其是对成人,没有认真的做好这项工作。据了解,国内绝大多数烧伤专科治疗单位对患者不是通过实测得来的。可想而知,休克期的补液量尽管采用公式计算,其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使本来的估计值又加大了偏差程度。假如采用估计体重所获得的休克期补液量推导新的补液公式,其准确性不能不令人置疑。在多数单位尚无理想的测量体重的情况下,作者建议可否用以下方法补正。1.儿童体重用普通磅称直接测量。2.成人体重有条件的单位也应直接称量,对无法测量者应以伤前最近一次称量结果为依据,并去除当时衣着重量。一般情况下,冬季测量结果扣除2.5~3.5kg,春秋季节扣除1~2kg,夏季可不扣除。当遇到病人可能合并水平衡障碍时,或严重病人必须了解体重时,应克服困难,进行实际称量,为临床病情分析与治疗提供依据。
七、样本休克处理过程中的表达
烧伤休克处理过程中有许多内容要进行表述,这里仅就预防和治疗休克,何谓平稳渡过休克期,尿量满意或标准尿量表达问题作如下评述。
翻开有关烧伤休克临床处理方面的文章,不外有以下提法,即抗休克治疗,纠正休克,预治休克等等。究竟采用哪种表达方式最能反映样本的真实情况,确实需要进一步探讨。烧伤休克是否发生不仅取决于烧伤面积、深度、合并伤、伴随疾病及患病年龄,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是否采用了积极有效地抢救措施。言外之意,有的病人在入院时未必一定都发生休克,对这类病人的处理原则应是预防休克的发生;若病人已呈现出休克的某些特征,积极地抢救休克当然是最基本的处理原则;但有时尚难以做出准确地判定,而防治休克一词却成了普遍的表达方式。休克的防治包括两个概念,一是病人尚未发生休克,预先采用有效地预防治疗措施使之不发生休克。临床实践证明,这种处理措施可使本应发生休克的患者不发生休克。二是病人已处于休克状态,积极投入有效地治疗抢救措施,使之逆转,并为以后的治疗赢得时间与创造条件。值得提出的是,预防休克和治疗休克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依靠静脉补液为其主要手段,但两者之间却有着根本不同。烧伤早期尚未发生休克的病人,内环境状态是相对恒定的,如果预防措施扼制了病情的发展,稳定的内环境就可以维持生命生存,能对抗不良环境和病源的侵袭。相反,若病人一旦发生了休克,就意味着机体不仅发生了血流动力学、血液流变学、微循环功能等方面的变化,还说明细胞代谢功能、补体、细胞因子、氧自由基等都发生了变化。尽管采用的同是静脉补液治疗,后者的疗效肯定不如前者,积极地防治休克的主要目的大概就在于此。
“病人平稳渡过了休克期”是多年来人们惯用的一句话,并逐渐被引用到论文中。其原意是指病人渡过了伤后的48~72小时,因为较好地保住了生命,与死亡相比谓之“平稳”并不过分。然而从烧伤病程全局考虑,休克期平稳渡过的含义需要重新评价。过去的多数文章认为,只要经过补液等措施治疗,在休克期结束时不呈现临床休克,就意味着已平稳渡过了休克期,而且这种认识一直影响着许多低资医师。他们认为,严重烧伤后发生严重休克的病人,只要按公式计算量补充液体,使血压得到回升,病人一般情况尚好,并延缓至休克结束时,就可称之平稳渡过休克期。所以,对有些论文述说休克期渡过平稳,伤后又发生了早期败血症等别扭的词句我们却都信以为然了。这种认识的错误是没有把烧伤休克期当作疾病的一个过程看待,而把休克期误作一道门坎,只要过了这道坎,就可称之取得了一个胜利,全然没有想到除早期之外,还有中期,乃至后期,休克过程对它们所施加的压力。上边已说过,休克一旦发生,机体就已经承受了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干扰。由此可知,凡临床已确诊为休克,就可断定临床经过并不是平稳的,而完全可以作出休克期渡过不平稳的结论,休克期渡过平稳只能说明由于给予积极地正确治疗,使病人免于发生临床休克,细胞代谢等方面没有发生明显变化,机体内环境也没发生明显的干扰。(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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