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产变现。资产变现是针对产权关系清晰,服务网络性要求较低,便于社会化经营的基础设施资产,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租售给社会经营者,实现其资产变现,以便回收政府投入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
4、权益转让。在基础设施建设中,针对资产不宜分割,服务系统性很强,对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类项目资产,如高速公路、大型桥梁等,可以采取权益转让的方式进行经营。权益转让首先要求,政府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财政投入予以建成,然后将项目资产的权益分割为一定标准的金融单位,采取国有股转让、法人股转让、收益权抵押等多种方式,将其中部分资产向社会投资者进行权益转让。
5、招商引资。有经济回报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如停车场建设,政府负责提供规划土地,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公开招商;还有诸如渣土堆放场、公共厕所等公共配套设施,均可采取由政府规划、招商建设的办法,既能解决政府缺钱投资建设的困难,又能加快我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速度。有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经济回报,无法招商,可采取将无经济回报的项目与有较高经济回报的项目进行“捆绑”,实行“捆绑招商”。并丰富补偿手段,如让道路建设项目投资者,拥有道路两侧广告一定年限的经营权等。
6、拍卖冠名权。大形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体育场馆等标志性公共建筑物的冠名权和广告权,实际上是城市的无形资产。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开发,通过招拍挂等形式走向市场,可以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政府还可引导“铜峰电子”、“铜都铜业”等知名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冠名权的竞争,一方面强化企业形象的宣传,一方面增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7、特许权经营。可通过城建投资公司面向社会进行有限招标,选定一些企业给予专营权,或者由政府直接将专营权授予城建投资公司进行经营,企业承担基础设施投资,政府承诺企业的投资回报。在特许权经营中,需要注意的是:一要本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尽量放宽准入范围。二要明确特许权项目的品种。三要明确立项和管理程序。四要明确政府的承诺和风险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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