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解决上述认识和做法上的问题,推进公示制向纵深发展,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认为,除思想认识再提高、再深化外,还应注意与《党章》和《细则》规定及其他制度的综合配套、协调运作。主要做到四个结合:
第一、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党章》规定的程序相结合。
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按党章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是对发展对象实施全面考察、了解的有效手段,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可作为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因为有了监督制度,就取消或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平时考察、政治审查等其他环节和程序,更不能因公示过关而代替支部大会或党委集体讨论。公示制仅是对发展党员考察环节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取而代之,或全依赖于其结果。
第二、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发展对象培养教育相结合。
公示结果不仅作为党组织集体讨论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的内容。根据群众在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帮助其剖析原因,认识危害,明确努力方向,促其限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同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考察时,要求公示对象必须如实向考察人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在公示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公示对象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醒,防止其情绪波动,懈怠工作,对公示过关的同志,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提出明确要求,未能过关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缺点和毛病,限期改正,继续接受组织的培养与考验。
第三、要将对群众负责与对监督对象负责相结合。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每一个问题,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见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并对反映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泄密者从严处理,同时,对查无实据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但由于在平时工作中敢抓敢管而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却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同志,要不为舆论所左右,及时吸收他们到党组织中来。对那些不负责任,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给监督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也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切实关心和保护积极向组织靠扰的同志。
第四、要将公示发展转正对象与监督党组织工作相结合。
发展党员公示制主要是对发展和转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少数基层组织和党务工作者也存在把关不严、程序不实、手续不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员发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危害性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对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也要进行公开监督,并建立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对在党员发展工作过程中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务干部,视情节轻重,认真教育,严肃查处,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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