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群众的权利保障还有待加强。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还不充分。何事要议、何时评议、如何评议,决定权往往在干部,群众被动参与,适用范围目前还局限于村和社区,在乡镇及更高层面推广运用不够,在真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方面,还有较大差距。
三是群众的参与能力还有待提高。受历史、现实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群众参与管理的能力参差不齐、水平有限,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逐年增多,农村精英分子流失严重,致使群众整体参与能力逐年下降;还有些人碍于情面不愿监督、事不关己不愿建言献策、缺乏相关知识胡言乱说,不起多大作用。
四是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建立的纠错机制还初步探索阶段,积极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制度体系尚不够健全,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不迅速跟进,可能导致纠错机制最终成为摆设。
上述的这些问题需要在进一步的实践中得到解决,但民评民议纠错机制蕴含的乡村民主治理追求值得我们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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