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善人民的卫生保健状况和防治疾病方面,我们这几年也取得了不少成绩。我们的医药卫生队伍已经迅速扩大,城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已经有了显著改善,几种对人民危害最大的疾病,例如鼠疫、霍乱、天花等,已经能够基本上加以控制。但是,卫生部门在领导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方面,还有时紧时松的毛病;在医疗制度方面,还有许多不合理和不便于群众的地方;在医药、卫生工作人员中间,还存在着不团结合作和彼此不尊重的现象,今后应该坚决克服上述这些缺点,坚决贯彻群众路线,彻底改善卫生医药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医的力量,加强医药卫生人员的团结,以保证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是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使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切劳动者都能够共同享受富裕的有文化的幸福生活。这是多少年来我国劳动人民所向往的伟大理想。但是,我们的国家还很穷,我们的文化还落后,我们的困难还很多,我们的经济还不够,要使我们国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和落后的状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化工业和现代化农业的社会主义国家,使我国的人民能够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这是一场长期的艰巨斗争。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不是几年而是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我们必须自上而下地提倡勤俭朴素作风,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优良传统。我们的老一代人,要教育年青的一代,使他们懂得美好的生活是必须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去创造的。
四、关于国家基本制度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我们的国家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在这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里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就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们的国家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国家制度,才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今后还必须依靠这种国家制度,才能保证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对我们国家基本制度的任何动摇都是不能容许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国家制度的一切方面都已经是尽善尽美,而不需要任何改进和发展了。恰恰相反,这种改进和发展是经常需要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还只是初步建立起来,各种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不能不在我们国家的某些制度中有所反映。毫无疑问,这些旧生产关系的残余是一定要一天天消亡下去,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是一定要一天天更加巩固、更加发展起来。因此,我们国家基本制度的某些组织形式和运用方法,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同时,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时间还很短,我们的经验还很不够,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才能使我们国家基本制度本身更加健全和完善起来。
至于根据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所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方面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形式,更是必须随着情况的变化而不断改进的。例如,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在解放初期为了工作的便利,建立了大区军政委员会或者行政委员会。到了1954年,为了适应在计划经济下加强统一管理的需要,我们撤销了大区军政委员会。近两年来,为了纠正中央在某些方面集中过多、统得过严的缺点,我们又研究了体制问题,现在政府正准备适当地扩大地方权力,以便在中央的集中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创造性,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有这些改变,显然是必需的,正确的。这个例子可以说明我们各方面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必须随着客观情况而不断改进,否则,就不能同经济基础相适应,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甚至起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
就目前而言,我们各方面的制度的确有许多还是不够完备的,有缺点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当时是合理的,正确的,但是,当情况发生变化之后没有及时地加以改变;另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制度在制订的时候,就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因而不完全符合于客观情况,甚至是错误的。还有一些制度上的缺点,是由于学习社会主义国家先进经验的时候,没有很好地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造成的。在现行的各种制度中,凡是有缺点和错误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都应该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有益的意见,分别加以修正、补充或者废除。
我在这里要说一说许多人表示关心的法制问题。我国今天的法制,的确还没有完备,但是也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完全无法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颁布宪法前后,已经制订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婚姻法、兵役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等。同时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还制订了许多单行条例和规章,发布了许多决定和指示,这些在实际上都起了法律的作用。在国家建立之初,特别是在过渡时期,政治经济情况变动很快,在各方面都制订带有根本性的、长期适用的法律是有困难的。例如民法、刑法,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没有完全确立以前,是难以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颁布暂行条例、决定、指示等等来作为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是必要的,适当的。只有在这些条例、决定、指示行之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总结经验,制订长期适用的法律。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初期也是不完备的,也是经过很长时期才逐渐制订出来的。现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国家在各方面工作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在整理过去已有法规的同时,制订社会主义的各种法律,例如刑法已经有了初步草案,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在由有关方面草拟中。
现在有些右派分子借口帮助共产党整风,发出了许多破坏性的言论,其中有不少是直接向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进攻的。他们从资产阶级民主的观点出发来攻击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诬蔑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根源;他们企图用否定成绩、夸大缺点的办法来诋毁我们的国家制度。他们企图在我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外,另外成立某种国家权力机关,例如所谓“政治设计院”、“平反委员会”之类,他们的目的不外是想使我们的国家政权离开工人阶级和它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他们把这些破坏性的言论加上各种伪装,企图迷惑那些还看不清楚他们面目的人。这种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当然不能同善意的批评相提并论。批评缺点和错误是为了健全和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我们所欢迎的。而右派分子实质上是要把我们的国家从社会主义的道路拖到资本主义的道路上去。这是广大人民所决不容许的。(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