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内部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八)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筹资、收入收缴、成本费用等经济业务的控制。
1、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2、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3、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4、付款控制: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九)单位应当重视内部财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1、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对涉及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对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单位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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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