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私事每请假1天,则少发出勤奖10元。如遇当天有课,则每节加扣5元(教师之间不得自行调课)。请假5天以上不发当月出勤奖。
4、一个学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10天只能发给期末人平奖金的90%,超过15天只能发给80%,超过20天只能发给70%,30天以上只能发给50%。事假累计时间在40天以上不发期末奖金。
5、无故不上课或未参加升旗集会以及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未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连续旷工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一切奖金、补贴,因旷工造成学校损失者视情节轻重报请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6、请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职务工资、提高工资标准10%、津贴部分和教龄津贴)的9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7、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8、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的产假。难产的(如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经申请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产妇增加35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及各项奖金、补贴照发。
9、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八规定,给予3天以上、42天以下的假期。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奖金、补贴照发。
10、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以上初婚为晚婚,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间各项奖金、补贴照发。
11、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校长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外省教职工因客观因素,可增加丧假时间2天。
1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另一方探亲假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申请,由学校校长批准。见习生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期满转正后,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以上探亲假在寒、暑假安排。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由学校负担。
四、教师值日、行政领导值班制度
1、教师值日与行政领导值班全天同步进行。
2、负责处理当天偶发事件,小事情自行处理解决。重大事情及时向校长汇报共同解决。
3、负责接待外来人员询问,并作解答。
4、检查全校上课、各项活动和清洁卫生情况。
5、每晚熄灯钟后,领导和值班教师共同检查每间学生宿舍人数,学生睡眠情况。
6、每晚学生休息后,值班老师向值班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岗。
7、值日教师签名并填写值日记录,值班领导负责检查当天值日记录。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