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办案和案卷归档程序。我们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一是按法定程序办案。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坚决执行,包括时效、步骤的规定。几年来没有在程序上违法。二是归档的案卷严格按辽宁省的案卷整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原来我们不清楚案卷的规范整理的要求,后在市法制办的多次培训和评查过程中进行了规范,曾在2007年被评为我市第一名。
3、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由于行政复议涉及的是双方甚至是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从细节入手,以周到、严谨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在审查具体行政复议申请时,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对依法不予受理的申请,耐心细致地向申请人宣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拟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前,及时向被申请人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以及撤销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引导其自行撤销并及时纠正;对拒不撤销的,严格依法予以撤销。从而做到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自我纠错、依法行政的意识。
4、拓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就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新方式,在坚持“书面审查”原则的同时,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采取通过实地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相互辩论等方式,及时查清案情,迅速解决争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我们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剖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事、依据和裁量幅度,指出双方的是与非,积极采取动员双方当事人和解、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等方式进行审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如某区劳动监察大队对一酒店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诉到市法制办,经过市法制办和我们协调,申明利害,某区撤销了处罚决定。另一个老上访户对某地区给他的待遇不予落实,因此申请行政复议。我们不以他总上访为由对他有成见而对他提出的正当权益不予理睬,要求该地区有关部门帮助落实以后,下发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使当事人对我们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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