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互联网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
摘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开辟了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新空间,对传统伦理道德构成了多重冲击,出现了道德主体缺席、道德标准多元、道德评判弱化等趋势和倾向。
关键词:传统伦理道德;互联网;冲击
传统伦理道德的主要使命是调整和规范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思想行为,使其合乎一定的秩序或利益。面临社会的转型与变革,传统伦理道德常常会难以胜任其应有使命,所以,伦理道德也要处于变化、发展之中,它必须接受和适应新生的事物、现象,调整自身的内容与形式;反过来,新生的事物、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到原有伦理道德的约束。相对于传统伦理道德而言,互联网是一件全新的事物,它也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同时互联网也对传统伦理道德构成了多重冲击。
一、道德主体的缺席
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主体地位始终是不可动摇的。并且,人的名字总是同他们的社会地位、权力、收入、声望甚至性别、容貌联系在一起的,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件事情都能被人们拿来和某人“对号入座”,总是能找到肇事者、参与者等相关的人物。因此,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主体通常是明显、确定的。然而,在互联网上,道德主体却往往模糊难辨,有“缺席”的倾向。
1.主体的符号化
在互联网上,人们惯于展示的不再是容貌、衣着、谈吐、声望等现实生活中的特征,而是一串串符号。同样,人们的网络交往对象也只能是一串串符号。这些符号可以被赋予各种意义,包含各种信息,但要追究其深层信息很难,试图把网络符号与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一一对应更是不可能,因为互联网具有跨越时空界限的特性,常常使人和网结合表现出随机、偶然、毫无规律性。在网络社会中,绝大多数言论、行为,都无法归结到现实生活中的某人,最多只能找到言论、行为的源头———某一串符号。
通常,现实生活中的人只有一个正当的名字、一个正当的身份,当他在某一确定的时间地点工作、学习时,他将无法再在另一时间、地点出现,即所谓“分身乏术”。而在网上,一个网民可以匿名,也可以拥有任意多的网络名(或用户ID),可以赋予每一个网络名一种职业、一种性格,他能够在网络时空中任意驰骋,“分身有术”。多重身份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使人疲于奔命,在互联网上却是一种时尚。由行为主体的符号化所导致的身份多重、行为多变,使得主体自己也常常难以坚持固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因为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常常是“情境主义”的,它们的适用性会根据时间、形势、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一旦改变的频率过快、幅度过大,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常常会显得无所适从。例如一个网民在虚拟社区A中所感受到的是自我奋斗、自强不息;在虚拟社区B中又被互相帮助、同舟共济所吸引;在网站C中又加入“强者为王”的游戏。在反差巨大的角色转换中,行为主体固有的基于身份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受到动摇。
相应地,现实生活中观点明确、立场坚定的道德主体也会随着符号化的过程陷入模糊、犹疑的境地,道德主体的伦理意识、道德标准与价值判断也会在符号化所造成的分裂、多元倾向中趋于淡薄,甚至产生回避、退缩的现象。
2.人格的虚拟化
与主体符号化直接相关的一个现象是网络人格的虚拟化。随着三维动画及数字技术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世界中的虚拟环境越来越逼真、富有吸引力。网民在日臻发达的网络社会中,也经历着种种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想象的变化。主体身份的符号化使得网民有时几乎成为网络活动的“局外人”,他们进行网络活动时,只需借助键盘、鼠标等计算机设备来操纵那个在网上代表自己的符号,现实生活中“心动身随”的状况被改变。有的网民甚至常常觉得无法控制自己在网络交往中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所拥有的强烈的人格观念、责任观念时常被网上的虚拟气氛冲淡。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给予别人的印象、对自己的人格表现十分重视,总是竭力维护和争取尊严、荣誉,因而在日常行为中总是努力按照理想塑造自己的人格,严格遵守生活中的种种准则、规范,唯恐自己的人格受损。互联网为网民提供了匿名、化名的机会,使人隐藏在电脑屏幕的一串串字符之中。由于身份可以被掩盖、伪装,所以很多人开始忽略自己的网络人格、忽略自己在网上的行为与表现。一些人甚至从根本上否认网络人格的存在。
人格“虚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会使原有的人格意识趋于淡薄,在现实生活中树立的人格理想对行为的影响力也趋于减弱。随心所欲、随波逐流在网络人格中所占的比重渐增,崇高、高尚、坚强等传统的人格塑造模式常常被忽略,表率、榜样的作用也呈现出明显的降低趋势。网络人格的虚拟化使得传统伦理道德常常难以确定所要引导、约束和规范的对象,道德主体与道德准则之间常常呈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格局。
3.自我豁免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主体处在明确具体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之中,极难摆脱相关人乃至公众的注意、监督与评价。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隐形,导致了颇多认识、判断方面的模糊与困惑。在多数情况下,人们难以找到某一网络行为、网络事件的发起者与促成者。在网上,除了行为者本人,别人几乎无法对网络行为实施的时间、方式进行估计或干预。随着网民的数量呈指数上升的趋势,网络行为的“私人性”“自主性”也随之增多。即使一些网络管理者会对网络采取监控措施,其力度也根本不足以干涉每一位网民的随机行为。并且,互联网中“信息自由”“保护隐私”等合理要求也常常助长了网络行为的任意性。
由此,网络行为使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面临困境: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谎言、偷窃、欺诈等行为,其责任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的接触,责任者之外的其他人根本无法像在现实社会中那样迅速、有针对性地产生道德反应、作出道德判断、采取道德措施。伦理道德规范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现为行为者自身固有的“道德感”,体现在“道德的我”与“行为的我”的对峙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为者几乎可以随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用来为自己辩护,乃至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仅我一个人这么做,对整个网络的危害是微小的。并且,既然没有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那么规范对我个人而言便是无效的。[1](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