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所有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未经审查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第十三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台所有自办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的四项内容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新闻、社教、文娱类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节目(栏目)组长(责任编辑)、部主任、分管台长逐级审查签发。台长参与电视节目的审查,进行严格的把关。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以及把握不准的内容要请示上一级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编辑和部门主任要严格把关,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请示市分管领导把关。
第十七条公益节目、广告节目、电视剧(不包括引进部分)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台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八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或录播之前必须将内容梗概、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由部门主任审查后送分管台长审批方可实施,并提前一天报总编办安排播出。
第十九条交流、购买的电视剧,由节目引进部门专人负责审看,并认真填写好审看登记表,播出部门凭审看登记表安排播出。交流、购买的新闻或专栏性节目,则由节目引进部门先专人负责审看,再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五章自办节目
第二十条自办节目包括:
(一)自制广播电视节目或专栏。
(二)播出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其它节目及音像制品。
(三)播放购买或交换的新闻、专题和文艺节目。
(四)播放的各类广告。
第二十一条自办节目内容上要遵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群众的需要,弘扬时代主旋律,要符合社情民意,要倡导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自办栏目的设置和更改应送分管台长审核,再报台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自办节目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设备、节目、播出审批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自办节目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开播出的节目均以普通话播出。
(二)以方言播音或采访的电视节目应叠印和内容相同的字幕于荧屏的下方。
(三)禁止使用不规范的词语,如方言中的土语;粗话以及不文明的词语;夹杂外地词和不广为人知的外语缩写词;不符合汉语语法、逻辑、修辞规范的社会用语。
第二十五条自办栏目在节目编排和时段安排上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自办节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制作,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经分管台领导批准,领导同意后通知总编办。
×.综合频道每晚19:×--22:×期间不得编排药品广告,画面内容不得低俗。
×.外购的成品节目、电视剧和广告,若画面质量不高,格式不符的,不予安排播出。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台宣传工作会议是决策、督查和协调全台阶段性宣传报道目标任务的形式,分别设编前工作会议和编委会会议两个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编前工作会议制度内容:传达上级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意见;协调解决本周宣传工作及节目制作编播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协调各栏目下周选题,审查选题是否重复、冲突,主题、内容切入点是否把握得好及节目形式是否符合栏目内容;通报上周会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处理突发、紧急问题;开展业务学习、讲评。会议一般于每周四下午作为例会。编前会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召开,部门全体同志参加。
第二十八条编委会会议制度是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加强宣传报道的总体策划和协调的根本保障。
会议内容:总结上月宣传报道情况,讨论确定本月新闻、专题、文艺等自办节目和有关宣传报道计划;讨论重大题材及重大活动的报道方案;评定台优秀作品及报送上级的参评节目;分析全台自办节目栏目质量;审定栏目的设置、调整方案。
编委会会议每月初召开,编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护大至有关采编人员。
第二十九条编委会工作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工作由总编办负责。编前会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第七章创优评奖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人员的创优意识,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以获取最大的政治和社会效益,各部门都要制订年度的创优计划,为推动创优计划的实施,定期举行各种评奖活动。
第三十一条创优评奖活动由总编办负责。评选过程做好记录,整理后把评选意见和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评委由编辑委员会全体成员担任,必要时吸收其他采编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台每季度举行一次台优秀作品评选活动。宣传部门实行月评制度。各宣传部门按要求从月评出的候选优秀作品中挑选规定的数额参与台优秀作品评选,台对其中的优秀作品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参加市以上各级各类优秀节目评奖的节目,由台从每季度评选出的优秀节目中择优推荐上送。
第三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选送推荐优秀作品和人员参加市、省、全国各类奖项的评选,对获奖作品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鼓励采编播人员撰写论文和业务体会文章,凡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报纸上发表文章的,台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章引进、购买节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所有引进、购买的节目由负责引进购买的部门制定计划报台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播出的电视剧、电影由信息传媒中心统一组织供片,并落实专人进行审片。购片时须检查影视剧制作经营许可资格、影视剧版权、授权播出资格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从外台交流的新闻、专栏节目,由负责部门指定的责任编辑审看后,并提出使用意见,方可进入制作、播出流程。
第三十九条坚持重播重审制,部门负责人负总责,相关人员具体负责。
第九章传送、播放制度
第四十条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扬州电视台节目,传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广告。(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