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进行复核,填写调整建议并提交相关一级部门负责人批准;
3.3 一级部门负责人综合考评各项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并填写意见。
3.4 符合本规定所述调整标准的薪酬变动申请,由一级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
六、 薪酬发放
1. 薪酬发放的时间:
1.1 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每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于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1.2 财年末绩效奖金在本财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随下一财年的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一同计发;
1.3 离职员工结算工资,不得提前支付,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2. 薪酬发放形式:
采用工资卡的形式,公司通过银行将应发工资打入员工个人帐户中。
3. 个人薪酬的计算公式:
工资金额 =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 餐补 + 其他补助 — 考勤扣款 — 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欠款
4. 个人薪酬计算中的因素:
4.1 每个月的工作日以国家颁布的月平均工作日为准,即21天/月;
4.2 转正员工享受餐补,每日餐补10元;其他补助参见《福利管理规定》;
4.3 考勤扣款的依据以行政部每月交付的考勤汇总表为准;
4.4 社会保险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扣缴以北京市颁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4.5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额以国家法定及北京市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比例计算,
4.6 个人欠款的依据以财务部每月交付的员工个人借贷帐为准;
4.7 国家政策或北京市规定发生变化时,以上计算比例相应调整。
5. 离职员工在结算工资时,员工应享受而未休的年假,可按照员工当月的基本工资折算为现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后随工资一同发放。
6. 薪酬发放错误时的返还义务
工资如出现错发,公司和员工双方均承担返还义务。
6.1 员工工资出现漏发时,公司须在当月补发或随下月工资一同计发,具体发放时间由公司与个人协商而定;
6.2 工资出现多发时,员工承担将多发部分返还公司的义务,可选择在当月返还公司现金或在下月工资中扣除多发部分。
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八、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