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扣分以明察暗访或查处事实为依据,且扣分不超过本章相应各条的总分值。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之中。
(一)考核对象得分排在前10位,且考评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排在后3位,且考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余的为合格。
(二)考核结果一年不合格,在全区通报并责令其向区委、区政府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三)考核结果连续二年不合格(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处理,取消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资格,对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核对象为在区的市级部门单位分支机构,由区委、区政府将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7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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