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租借财产手续
1。凡向外单位租入、借入、租出、借出的财产,要按权限审批并到财务部财产管理小组办理手续。
2。酒店财产一般不借给私人,如属特殊需要必须得到酒店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的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3。库房不办理未得到批准的借用手续,未经批准的借用物品不允许带出保管部门或酒店。
4。租借物品要及时催收,不得留作长期使用,更不能转租,转借。
5。对外租借成批物品要按标准收费,借用物品被损坏,要照价赔偿(特殊物品要加倍赔偿)。
第五节物料及用品、专用基金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库房的管理
1。物料及用品一律由财务部财产管理小组统一建帐管理。
2。购进的物料用品,凡属体积过大,占用面积过多而不能入库者,如煤、砖、瓦、灰、沙石、木材等,存放库外不作入库,但必须验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领用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品名规格建立保管帐。控制进、销、存数量,凭购进、领出单据登帐,做到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领发和调拨手续
1。物料及用品必须实行领取制度,不得以存计耗。各使用部门领用物品材料时,要填写“领物单”并由部门经理和酒店财务负责人批准。
2。库房管理员发放时,要按领物单所列的品种、规格、数量逐项点发,不得顶替,如因库存物品不足由领用部门另填领物单,不得更改数字,管理员不得擅自修改领物单上所列的项目数字。
3。各部门领用物品如有多余或有适用时,应及时退回库房,退回时,以红笔填写“领物单”,凭此双方记帐。库房要按月汇总领物表,并交会计记帐进行帐目核对,以保证帐帐相符。
4。库房物品不准出售给个人,如遇外单位调拨时,先到财务部办理交接款后,凭财务签收货款单据和出库单发给物品,未经财务办理手续者一律不准出库。
第六节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的一切废旧物资及包装应及时交库房保管,其它部门不准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废旧物资要立帐登记管理,可分为报废的固定资产、报损的棉织类、其它报损财产和在修建进程中拆除下来尚能使用的旧材料等四类。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若需领用旧物资使用时,按库房的领用手续办理。
第二十八条库房对废旧物资或成批的废旧物品,要定期造表上报,按规定权限得到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七节棉织品的使用、保管和洗涤规定
第二十九条工作制服和营业活动服装是为了服务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只准许工作时间内穿着,非工作时不得使用。工种变更,应将旧工服交回制服室。
第三十条按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使用棉织品都应采取定额管理办法,洗衣房只备定额数量作为周转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班组要认真执行送洗和领取棉织品手续。
第八节损坏、遗失公物的赔偿规定
第三十二条宾客损坏、遗失公物的赔偿规定
1。宾客损坏、遗失酒店公物,由负责该项财产的财产保管员报主管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赔偿意见。若免予赔偿者,一般应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若属大件或价值较高的物品要报酒店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并按手续报损处理。
2。宾客损坏、遗失酒店公物已确定赔偿时,由财务部协同财产使用单位一起,参照帐面单价和下列标准计算赔偿费:
2。1损坏之公物系完整全新者按全价赔偿;
2。2损坏之公物经修理尚能使用,又不影响整体美观,可赔偿修理费;
2。3损坏之公物虽能修复,但影响整体美观和原有价值者,应赔偿修理费和财产减值部分;
2。4损坏之公物不能修复时,尚有残值者,可按现价减去残值计算赔偿,若赔偿归赔偿者所有时,要按现值全价计算赔偿费。
2。5损坏之公物系带酒店标志或因采购数量少而难于购买的按原价的1。5或2倍赔偿。
第三十三条职工损坏、遗失公物赔偿规定
1。因工作疏忽同时又有某些客观原因使公物受到损失时,全赔或部分赔偿;
2。非因公或打闹使财产遭受损失时,令其全部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3。因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公物者,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严重事故要追究刑事责任。
4。凡因财产遭受损失后互相包庇隐瞒不报,嫁祸于人或一贯不负责,任意损坏公物,屡教不改者,应全部赔偿,情节严重者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5。赔偿手续
5。1宾客或职工损坏或遗失公物并确定赔偿时,由财产使用部门财产保管员开出“赔偿单”,一式四联分别作为部门班组存根、收款收据、财务收入凭证、财产报损和领发凭证。
5。2部门财产保管员向赔偿人收款后,应连同四联赔偿单交送财务部办理交款手续,加盖收讫章;再到财务部财产管理小组办理财产手续。
5。3宾客当时不能付现金时,应由本人签字认可,送前台收银待结帐时扣回,再到财产管理小组办理财产手续。
5。4职工不能付现金时,应由本人签字认可,送人事部待发薪时扣回,再到财产管理小组办理财产手续。
第九节会计科目
第三十四条财务部按会计科目的规定设置有关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用品”等一级科目,并分设有关的二级科目的分类帐,以反映酒店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金额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库房应按物资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设置三级明细账,并与总账科目一致。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库房要建立借出、借入、租出、租入等财产登记卡片,及时、正确地反映租借财产的变化情况,以避免财产混乱。
第三十七条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盘点表》和《低值易耗品在用记录表》。
1。固定资产盘点表
1。1使用目的在于记录固定资产实际盘点数并与移交数量比较。
1。2盘点表的内容包括:资产保管及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及盘点日期;资产保管及盘点人员姓名;资产编号、名称、规格、来源及移交日期,移交及实际盘点数量。
1。3盘点表使用说明:盘点表以保管使用部门为核算单位,以存放地点为盘点基础;移交数量在第一次盘点核实后,由存放使用地点的财产保管员签字负责,申领、转移与报废必须遵守制度和程序,移交数量根据申领、转移与报废加以调整;盘点时由财产保管员与财务部盘点人员同时进行,在盘点数量栏填写实际盘点数量并由保管使用部门主管签字作实。(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