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借贷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制止,必将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建议:
(一)建立组织机构,健全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为争创省级金融创新示范市营造良好的环境。建议成立“市处置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市政府牵头,成员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宣传部、政法委、司法行政、财政、审计、工商、经贸、法制办、信访、人行、银监等部门组成,同时要建立健全处置“两非”(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做到共同研究,共享信息,共同打击。人民银行要健全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人,应实时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
(二)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规范引导民间直接融资行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人民银行要以出借方为监管对象,设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出台鼓励民间借贷登记备案、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优惠政策,引导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个人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参照温州市当前设立的“民资服务中心”的做法,结合我市大投资环境,市政府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编制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库,将政府非禁即入而又无财力投资以及回报率较高的项目编制成册,公布于众,让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投资选择,规范引导民间直接融资行为。
(三)金融机构要切实将支持“三农”信贷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创新银农银企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专用权、商铺经营权、股权、项目、债券质押贷款,异地房产抵押贷款,引导金融资金“向农”、“向下”,有效缓解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实现银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双赢。任何人均清楚一个简单的道理,即如果银行愿意借款,且手续方便快捷,谁也不愿意向他人高息借贷。
(四)开展对高利借贷危害性的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高利借贷危害性的宣传,理性引导民间借贷,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高息借贷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要以一些活生生的案例,警示借款人与出借人,使出借人充分认识到借贷资金的危险性,借款人充分认识到高利借贷只能令其身陷囹圄。
(五)加强审判引导,加大打击力度,查办一批涉嫌违法从事金融活动及与之相关的涉赌、非法拘禁等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赋予的主动调整权,突出民事审判对高利借贷利益分配的调节作用,告知当事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围绕当前高利借贷产生的系列现象,建议公安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以下犯罪行为:一是以牟利为目的高息放贷,以及发放高利贷后动用黑恶势力追债,导致借贷者受伤死亡或者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主要打击以高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打击金融机构内部与高利贷经营者相互勾结,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以赌博为业、摆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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