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是我们民族生生不息的动力,也是地方立法事业不断发展的源泉典型发言材料。近年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前几届工作基础上社会发展的发言材料,不断创新,制定了一大批有特色、操作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为杭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发言材料。
一、基本认识
通过立法推动杭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直是杭州市历届人大常委会的努力方向。不进行立法创新,一味照搬照抄上位法,或小打小闹,循规蹈矩,要达到上述目的是绝不可能的。但是,由于杭州市的立法位阶较低,立法所受限制很多,要进行立法创新,就会面临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要克服这些困难,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几年来,在立法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经历了无数个思考——探索——实践循环往复的过程,逐步意识到要进行立法创新,必须解决三个认识问题。
(一)要解放思想。法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就较大市的立法来说,由于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经常会遇到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参照,没有现成的依据可适用,如果不加以解决,就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就要求从事人大立法工作的同志解放思想,冲破条条框框,制定出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法律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我们必须少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要多深入实践,多想想办法,拿出切实可行能够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解放思想的关键是冲破条条框框。一是要冲破“笨法”的框框。有些上位法由于制定得较早,极不适应飞速发展变化的形势,许多条款陈旧落后,而有关机关又不及时废止或修改,给实施带来很多麻烦。还有一类,制定时就存在问题,或与其它条款冲突,或概念不周延,理解有歧意,或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很难实施。对这类法,北大周旺生教授称之为“笨法”,以和“良法”相对,但又有别于“恶法”。这些”笨法”虽然身贵为法,但明显难以实施,我们在实践中就不能为其所束缚,要认真研究立法精神,并从立法精神中引申并制定出可以正确执行的条款,从而使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如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的制度设计尤其是居委会制度的设计早已过时,如不冲破,社区建设就会大受影响。再如,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1992年制定,至今已近20年,落后的规范严重影响了城市管理,在实践中,许多规定已被冲破。二是要冲破“笨识”的框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有些思想和观念,我们不能说是错的,但是明显落后,不合时宜,如重政府、轻社会的管理方式,重权力、轻权利的管理理念,这些方式和理念必然会反映到立法中来,从而影响立法的创新。另外,立法中也有些陈旧的观念,如大而全的立法思想,制定一个法,讲求结构的完整,要素的齐备;严格主义的立法观念,死扣条文,绝不变通,这些观念也使得立法创新难以开展。因此,只有冲破“笨识”的框框,立法创新才有可能,立法才能符合形势的发展,符合立法的精神。三是要冲破“笨制”的框框。现行管理体制中,有些体制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但实践中又很难突破,它就会影响立法创新。如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人们都知道这一制度是城乡差别、社会不公的重要源头,就是中央层面一时也很难改革这种体制。这种体制对地方立法也是重要的束缚,很多立法止步于这一备受指责的制度。但在有些地方进行了立法创新,对传统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局部的挑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要敢为人先。近年来,杭州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有全省领先、全国领先的做法和经验,而要将这些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就会面临许多问题,如理论是否严谨,上位法依据是否充分,等等。有些做法在实践中操作,下个文件问题不大,一旦立法,问题就多了。在这些方面进行立法,不仅要做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还要有更深入的理论分析,要进行严密的相关法律的论证,有时可能还要承担失败的风险。但是,这些方面的立法一旦成功,就是全省领先或全国领先,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对这些方面经验的固化和可持续运用对于杭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不怕麻烦,不怕承担失败的风险,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敢为人先,制定出领先的地方性法规。
(三)要以人为本。立法创新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必须体现本行政区域人民的共同意志,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在立法创新中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根本原则,牢固树立“立法为公、以民为本”的立法理念。立法创新不仅要考虑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更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不仅要将部门的管理职权明晰化、具体化,更要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明晰化、具体化。为此,这就要求所有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广泛汲取各方面的营养,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创造精神,对于传统立法观念进行反思和检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神圣立法任务。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围绕立法创新,在项目选择、法规内容、工作制度、工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突出了杭州元素,切实提高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项目选择创新。立法项目的选择是立法工作之源。地方立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一个好的立法项目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选择立法项目时,注意两个突出:一是突出民生立法,即在选择立法项目时,刻意向民生领域倾斜。如,为了让市民吃好放心菜,制定了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为了让市民吃上放心肉,制定了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为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制定了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为了群众的身心健康,制定了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等等。二是突出特色立法。从突出地域特色看,制定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还将制定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从突出管理特色看,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如,国家取消综合验收后,业主和建设单位往往会因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问题产生纠纷,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了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用确认书的形式,解决了综合验收取消后给房屋建设和管理带来的难题。又如,杭州城区每年新建、改建的各类管线近1000公里,分别归属20余家专业管线单位各自建设和管理。由于地下管线的工程管理各自都有其专业的技术规定,缺乏统一协调,造成重复开挖道路情况不断出现,影响道路使用寿命,同时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损害城市形象,甚至造成各种事故及事故隐患。针对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列为2008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了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整合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了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了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