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2-05-23 字数4356字 点击: 次
我国民法的善意保护制度的浅议
论文关键词:民法 善意保护 民事主体
论文摘要: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我国自从善意保护立法以来,已经将其主要旨意融入民法的立法精神中。目前,我国的善意制度保护在物权领域,法律行为领域和债权领域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上取得了诸多成就。
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1]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它在民法体系的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民事行为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那么,民法为什么要对善意加以保护?善意应如何认定?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善意保护制度存在的价值
善意保护制度,是协调民事主体间利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扬善立法思想的体现和要求
无论什么性质的或属于什么部门的法律,都有两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公平与效率。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民法除了追求公平与效率之外,还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是与恶意相对应的法概念,民法的价值取向是“抑恶扬善”:在抑恶方面,恶意磋商、恶意串通、恶意占有、不当得利、虚假告知、隐瞒实情、欺诈、乘人之危等,在民法中处处受到遏制;在扬善方面,善意(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第三人)、善良(善良风俗、善良管理)、好意施惠、无因管理等,在民法中得到崇尚和褒扬。正是由于民法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扬善抑恶”,所以许多道德准则都被纳入民法,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恪守社会公德等。民法为保护善意,创设了众多体现善意保护的具体制度,可以说众多的民事法律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善意”的体系。善意保护制度即是民法扬善思想的体现。
(二)承认善意保护制度,符合公示公信的物权变动原则
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对抗世人的权利,这种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无对抗效力。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该手段便是占有和登记。[2]人们往往通过占有或登记的情形判断所有者是谁,虽然当今社会的发展使得事实上物的支配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正如学者提出占有表征所有权的命题在近代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发生了动摇。[3]但占有和登记更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因为第三人信赖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所以他们是善意的,不能因为向世人公开的信息与事实有冲突而否认交易的事实,这样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所以,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占有和登记的公示力和因为第三人的信赖而产生的公信力的具体要求。
(三)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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