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观上看,村支部不再是村权力中心了,但从宏观上看,党的领导却大大增强了,全国都为之振奋!这就正如邓小平所言:党政分开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改善党的领导;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加强党的领导。我们应当从这样的高度看问题,而不是把党的领导蜕变为控制人民的维稳工具,不是以此使党和人民对立起来,也不是仍然固守“革命党”的旧思维。这才是走向光明的正确道路。
当然,这种彻底落实村民自治的新改革目前还只是刚刚开始,与之配套的村民自治权的分权制衡体制也仍有待于继续创新(有些地方已有这种创新)。这种新改革的发展、完善和推广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
在这种过程中,我们也还需要通过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制定《村民自治法》来进一步地确立、发展和保障村民自治,特别是不能再自相矛盾地规定村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了,同时应在法律上把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制约村委会的独立机构的普遍制度固定下来,并使村代会与村委会的任期错开,还应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程度不同地侵犯和削弱农民自治权、政俯包办代替和把村委会变成一级政府的错误做法(如村财乡管、村干部工资制、村干部提拔为乡干部、大学生“村官”、下派干部等等),以从各个角度使之真正成为一部彻底实现和保障村民自治的完备良法。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根据前述邓小平关于党政分开、村民自治的重要论述,根据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根据宪法第111条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的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再在作出与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定都相矛盾的诸如村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规定,与明确取消“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一样,也明确取消“村支部领导下的村委会体制”,并参照体现了党政分开原则的《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6年)中关于“企业党委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保证厂长负责制的实施,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的规定,也对村支部的相当于企业党委、机关党委的地位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即以党内制度进一步地支持、确立和保障村民自治。而从宏观上来看,这才是真正的领导和支持村民自治。
毋庸置疑,虽然未来的道路仍将有种种艰难险阻,但只要沿着这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改革之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那就一定能够迎来光明的未来。否则,如果改革进程又中断了,那就只能使各级党政机关最后统统变成救火队,以至于最后的燎原大火谁都扑不灭。
三是乌坎事件启示我们,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个隔离带,这就是经过了民主改革的县乡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有了这个隔离带,相对弱势的村民自治就不再会受到的不受制约的强势政权的严重侵害、扭曲和破坏了,从村民自治到县级民主政治的整个基层民主体系也就建立起来,大半个中国就会开始进入民主和谐的新时代,中国的基础也就会随之稳固了。而且我相信,如果比较顺利的话,再有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即可通过积极、稳妥、有力的政治改革,而较快地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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