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体世界观的总体要求
“整体上的世界历史在实质上是一个宏大的特殊进程,是民族发展与普世发展之间的紧密缠绕与努力分离的进程。”[29]就像人民之间彼此构成威胁,需要国家控制一样,由于国家之问彼此已经构成了威胁,所以需要一个组织系统对它们进行控制。“现代民族国家不可能完全消除对立,将民族文化平均化,而只能在一种确定的根本价值观、彼此容忍以及承认区别与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统一。这是一种民族生存岁月中的上帝和平。假如人们能在相当程度上完成这一使命,那么现代民族国家就能为此自豪,因为它完成了一桩比老的民族国家更艰难、然而更有价值的创造。”{22}如何来完成这个创造呢?颠覆自由主义的传统是应当做的第一件事情。按照自由主义的传统观点,“所有的宪法(即使它是革命的产物)都应该是一套保守性格的文件,因为宪法的一个主要功能,原本便是节制权力、防堵权力为恶,而不是助长权力、协助权力成就伟大的事业。”{20}而我们为了彻底消除国家间的暴力,确实需要制定一个暂且称为“人类宪法”的最高法律,并建立这样一个组织系统:“全世界的每个民族国家都是这个世界的一个单位,就像自治性的地方从属于一个民族国家一样。“在这样一个组织系统中,每一个层次都隶属于一个更高的层次,直到人们达到一个不从属于任何层次的层次,那就是不属于每个特定的制度的命令结构内部的层次。”{1}这样一个组织系统必须拥有一定的权力,尤其是制止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对其他国家施加暴力的权力。它意味着在这样一个组织系统内,“自己的意志即使遇到反对也能贯彻的任何可能性,而不管这些可能性建立在什么基础上。”[30]同时,任何宗教都不得对这个“整体世界”进行现实的干预,包括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权,也不得破坏世俗世界的最高宪法—“人类宪法”。在此,中国传统文化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同则相亲,异则相敬”[31],这说明人类必须在相互依存的法则下生活。
我们现在仍然处在一个分裂的混乱的世界之中。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宪法反映的整体世界观仍然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由谁来制定以及如何制定一部美好的“人类宪法”还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作为“关系论”产物的联合国是否应当被抛弃是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难题。从现有的人类制度来看,西方的自由与民主制度无疑在国家作为构建“人类宪法”的主体方面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参照,而东方尤其是中国的天下哲学无疑为这种实践提供了指引。同样,东方的集体主义与西方的自由主义并不矛盾,在通往以相互依存为唯一方式的幸福生活之路上,东方的集体主义不但不是西方的自由主义障碍,反而从一定意义上成为自由主义的避难所。
有了这样的初步认识之后,给这个世界开一个药方的冲动再也无法克制了。在解决所有的根本性问题到来的时刻,哲学从来不会缺席,除非这个世界完全是由傻瓜构成的[32],哲学将是唯一的操刀者。我从法哲学的角度将这项工作分解为以下三个任务,然后逐一解决。
(1)它要解决什么问题?
(2)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
(3)由谁来制定?怎样制定?
首先,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要解决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人类的所有生存形态都是相互依存的,所以,人类应当消除任何形式的战争暴力。
其次,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是一种整体世界观的反映,而不唯我世界观或者容他世界观的反映。前者立足于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人类的共同性:它既是一种超验正义、应然追求和根本性要求。“超验正义从神的法则上确立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不偏袒,不极端,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超验正义面前,一切的关系都应该是平等的,公正的,正当的,并不因某人是统治者而使其多得,也不因某人是被统治者而被减损。”。应然追求表明我们终于揭示了尘蒙在历史长河中的应当属于全人类的一种生存状态—而可悲的是这个基本的要求却成为我们作为人的全部代价。根本性要求表面它必须是宪法性的。而后两者立足于四分五裂的人类的多重关系性:人与人的关系、民族与民族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国家的关系等,表现出无法克服的间性,就像它目前所表现的一样。这样的世界观绝对无法造就一部揭示人类生存根本法则的“人类宪法”来,只能造就我们已经在现实中司空见惯的“国际法”来,而这些“国际法”往往在民族国家的强大力量面前束手无策,美英无视联合国宪章出兵伊拉克的事实就是最好的注解。
最后,这个所谓的“人类宪法”必须由全人类的个体成员及其代理人以民族国家为组织单位、通过全民公决方式来选举通过。鉴于该选举对人类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所有人都必须通过直接方式行使选举权利、履行选举义务,为自己和后代立法。该代理人之选定应依各国法律规定为之,主要定位在私法意义上的代理人与监护人,排除所有国家或者集体作为总代理人的做法。该选举实际上是一次伟大的人类精神的宣示,尤其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将开创人类有史以来最隆重的主宰自己命运的盛会—尽管它很遥远。
【注释】
[1]这只是一个文本上的分析标准,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在实践中,国家的政治行为是对这类国家世界观的最好展示。
[2]如果一个国家仅仅以宪政的名义(而非实际)维持国家运行,其宪法文本中所表现的世界观与实际的面目不一致甚至相反,则不能适用于本文的分析。
[3]在宪法文本中比较一致地表述为“We,thePeopleof......”.
[4]本表中州宪法序言均为笔者从美国州宪法英文文本中摘取并翻译而来。2008年11月30日,
[5]《内布拉斯加州宪法》原文中用了“We,thepeople”,而非“We,thepeopleofNebraska”,笔者认为前者并非像联邦宪法那样指全体美国人民,作为一部州宪法,当然是指“内布拉斯加州人民”,所以该宪法文本中“We,thepeople”就是指“We,thepeopleofNebraska”,两者没有根本的差异。
[6]早在19世纪时,北达科他就被认为是美国旧西部的一部分,不过在成立州之前,它是达科他属地的一部分,以美国原住民印第安部落之一的达科他族而命名的,于在1889年加入联邦,是美国的第39州。(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