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阿拉斯加州宪法》于1956年制定,1959年颁布实施。显然,它后于联邦宪法,因此宪法序言表现出与其他州宪法完全不同的表述,尤其是对“开拓这片土地并建立联邦的先辈们”的感激。
[8]这是哈茨在其著作《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一书中所持的观点。转引自约翰·杜威等著,欧阳梦云等译,《自由主义》,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编译序第5页。
[9]SeeL·T·Hobhouse:liberalismandOtherwritings,(contents),PeditedbyJamesMeadowcrft,DepartmentofPolitics,TheuniversityofSheffield.
[10]布什总统这样缅怀弗里德曼:“美国失去了一位最伟大的公民。他的工作证明了自由市场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引擎,他的著作为当今世界各国央行的政策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有效帮助央行维持经济稳定,也改善了全世界人民的生活水平。”2006年11月18日,,2009年2月1日。参见谢晓冬、但有为:《货币主义大师弗里德曼逝世曾预言中国经济崛起》。
[11转引自[英]昆廷·斯金纳著,段胜武、张云秋等译:《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93页。
[12]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宣称:“我们需要一个新的负责任的时代,一个觉醒的时代,每个国人都应意识到即我们对自己、对国家和世界负有责任,我们不应该不情愿地接受这些责任,而应该快乐地承担起这些责任。”参见《奥巴马就职演说全文》(中\英文版),2009年1月21日,
[13]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2006年1月6日。
=2&classid=154,2009年2月4日。
[14]笔者认为从伊斯兰教的唯一根本经典—《古兰经》中还不能找到直接的“圣战”证据,而且我认为伊斯兰教的宽容精神也是不可否认的。但是从历史来看,在欧洲的十字军东征之前,伊斯兰教确实不断在进行着“圣战”,而且在与基督教的战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对伊斯兰教的优势地位作了精辟概括: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第一次遭遇发生在西方社会尚处在幼年之时,那时,伊斯兰教已是阿拉伯人所处的辉煌时代的一种特殊的宗教了。阿拉伯人刚好征服并重新统一了中东古文明的领土,他们打算把这一帝国扩张为世界国家。在那一次冲突中,穆斯林几乎占领了西方原有领土的一半,只差没有使自己成为全世界的主人。”〔英〕阿诺德·汤因比著,沈辉等译:《文明经受着考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直到十字军东征之后,整个伊斯兰世界的优势就丧失了。一句话:就古代历史过程而言,伊斯兰教通过“圣战”与“征服”传播信仰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
[15]为了实现总目标,《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11条规定了“致力于实现伊斯兰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统一”的阶段性目标使命。
[1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1979年宪法》第3条之ll。
[17]《古兰经》(2:256),2009年2月4日。
[18]参见《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2条。
[19]这种背离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以至于全世界都在憎恨恐怖主义的同时,对伊斯兰教存在很深的误解。德国主教约瑟夫·拉青格当选为新教皇成为教皇本笃十六世以后,讲了一句十分离谱的话:“告诉我穆罕默德带来了什么新事物,你会发现那些东西都是邪恶和非人道的……”转引自杨俊:“教皇道歉难获谅解,基地组织扬言要征服罗马”,2006-09-22,,2009年2月2日。
[20]德国宪法起源于1815年成立的德意志邦联内部的邦国宪法,如萨克森、巴伐利亚、巴登、黑森—达姆斯塔特、法兰克福、普鲁士、北德意志联邦等邦国的宪法。尤其是德意志在与普鲁士既联合又斗争的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力量,“这种力量所将达到的目标是德意志民族国家完美的生活共同体。”[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著,孟钟捷译,《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80页。最后产生了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后来就是1919年《魏玛宪法》。法西斯掌权以后,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宪政制度的产生的外因也是西方外来力量的压迫与强权影响的结果。为了废除与西方国家之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日本接受了西方列强提出的修约条件之一就是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制度。1890年11月29日颁行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它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强调天皇的极权,尤其“在军事、外交上的对外紧张及国内的经济混乱,政治对立激化的危机时代,为对付具敌意的对立者以守护国家,在日本可见到其民族独特性的被强调,立宪主义的收缩,以及代之而起的皇国主义、天皇大权主义的高涨。”阿部照哉等编著,周宗宪译:《宪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大日本宪法》颁布实施以后不久,日本很快成为一个发达的军国主义强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战争,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角之一。
[21]联邦与自治地方最大的区别就是主权问题。自治地方是不享有任何主权的,而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地方在加入联邦之前享有主权是无可争议的,加入后是否享有主权至少目前是一个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事实上,就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联邦还是德意志联邦或者俄罗斯联邦,作为它们组成部分的地方都有自己的宪法,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力。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尤其是五大自治区,就不能有任何的主权要求,甚至它们还没有一个颁布自治条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序言规定了地方作为联邦组成部分的性质:“我巴登-符腾堡(Baden-Wurttemberg)、巴伐利亚(Bayer)、柏林(Berlin)、布兰登堡(Brandenburg)、不莱梅(Bremen)、汉堡(Hamburg)、黑森(Essen)、梅克伦堡-前波莫瑞(Mecklenburg-Vorpommern)、下萨克森(Niedersachsen)、北莱茵-威斯伐伦(Nordrhein-Westfalen)、莱茵兰-伐尔兹(Rheinland-Pfalz)、萨尔兰(Sarrland)、萨克森(Sachsen)、萨克森-安哈特(Sachsen-Anhalt)、什勒斯维希-霍尔斯坦(Schleswig-Hol-stein)及图林根(Thueringen)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依自由决定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因此,本基本法适用于全体德意志人民。”
[22]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宪法也没有作到这一点,而只是在宪法序言中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世界社会主义体系的一部分”的“国际责任”。(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