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但是近年来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弱化的趋势。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社会责任的规制,尤其是国际法规范的规制作用更重要。本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国际法
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有关数据统计,到2000年,世界前200家跨国公司的总销售额已超过所有国家可统计的经济活动的四分之一。由于跨国公司拥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但是也可能潜在地给国际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例如,在实践中一些跨国公司的活动已经危害了人权、劳工权和环境等。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跨国公司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要持续改善员工及其家庭、所在社区、社会生活的品质,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从权利义务双向性的角度来考虑,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主体,在享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权利时,相应的就要对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承担相应的社会或国际责任。同时,跨国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维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对相关利益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跨国公司在承担一般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由于其跨国性,它承担的社会责任又是更加宽广的。主要有一下几种:
(一)跨国公司对人权的社会责任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每一个人应该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跨国公司对人权的社会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内容:
1、跨国公司应该保障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合过人权委员会通过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认为,尽管国家在尊重、增进、保护、实现人权方面应负首要责任,但作为社会机构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也有责任增进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中载明的人权。
2、跨国公司应尊重集体人权。一些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采取了支持反政府武装、贿选等方式,干预东道国的内政,从而获得政权支持和经济利益。例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智利参与推翻社会党政府,该公司企图让美国中央情报局参与操纵总统选举的活动。
根据《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相关规定,跨国公司应当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并且保证不与践踏人权者同流合污。又如,《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认为,跨国公司应当尊重东道国的国家主权、法律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制度,不得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也不得干涉政府间关系的任何事务。
(二)跨国公司对劳工的社会责任
当今世界,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的公司被各种媒体曝光出了不少的“血汗工厂”的丑闻。这些“血汗工厂”大多设立在发展中国家。例如,著名的NIKI公司和苹果公司都出现此类问题。因此,跨国公司承担对劳工的社会责任至关重要,这也是保护人权的一个分支问题。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全球契约》这些国际公约关于保护劳工的规定,跨国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1、严格遵守三项公约的内容,支持结社自由、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使用童工的现象,消除就业的歧视行为等;2、采取措施,促进劳工权利的保护,包括增加就业机会、开展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等等。
(三)跨国公司对环境的责任
近年来跨国公司纷纷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污染、资源密集型的产业,转移环境污染甚至成为了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
根据《人类环境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跨国公司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主要有:1、跨国公司应对三、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规制现状
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为许多国际公约与相关文件,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关于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宣言》、《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关于人权责任的准则(草案)》等。
这些公约和文件按照其规范性质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由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由主权国家签订或者加入,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另一类是由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费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直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OECD多国企业指南》、《全球契约》等。这两类国际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适用方式导致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规制的不足。因为在国际法转化的过程中,每一个国家的作法是不一样的,而且每一个国家所做出的承诺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会导致国别差异,影响对其社会责任的规制作用;(二)国际公约是否能在国内得到执行还是一个大问题。因为跨国公司涉及到母国和东道国,二者在监管的作法上不一定相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所以,很容易导致国际公约难以执行;(三)软法的自愿性导致国际法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有很大一部分是软法,没有法律效力,对其成员的要求是自愿的。
四、完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的建议
(一)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和完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体系(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