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是以软法为主来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规制,但是这种软法由于其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多依赖于跨国公司的自律性,因此,导致国际法规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以后的国际法规则的立法中要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共同签署国际条约或者国家公约。有了这种大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硬法以后,将会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制。这也是今后国际法规范不断走向完善的一个趋势。
(二)加强硬法立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软法的发展
由于每一个国家之间都有不同的国家利益,在制定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这类的硬法的时候,很多国家之间就可能产生很多分歧,从而导致跳跃在很长的时间内也不能够制定和生效。纵观国际法的发展过程,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国际惯例早期都是一些软法和行业规定。例如:伦敦劳合社的保险规则。而且,软法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能为跨国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指引。总而言之,有总比没有好。
(三)完善现行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规范的实施机制
1、要求跨国公司根据其社会责任范围的变化更新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国际软法规范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跨国公司自愿公布其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就包含了一段时期以内跨国公司社会时间社会责任的情况。例如,IBM和惠普等一些公司都会定期公布这种报告。但是,这些报告只能说明一段时期以内该公司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不能代表长时间内的情况。由于跨国公司是在不停的发展的,其社会责任的内容也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因此,软法应该要求跨国公司不断更新其社会责任报告,这样才能提高规制的效果。
2、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与国际法规范相适应的监督机制。一个再好的法律规范如果没有一个与其配套的监督机制,法律规范的规制效果也就会减小。现有大多数的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软法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监督机制,这样就不能起到监督的效果。因此,要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最终达到法律规制的效果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预防措施;2、应该开发和向东道国推广对环境损害最小的技术和处理环境损害的技术。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