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虽然我国证据体系明确规定了证据分为七类,随着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必然会出现不被七种证据分类所包含的新证据。但就像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一样,虽然在草案之前没有被明确的确立为证据分类,但在司法实践(本文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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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样的,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的基点正在于它是通过客观物质的运动规律来客观还原案件事实的,故如何进行侦查实验,怎样进行笔录应该有一个非常科学而又严谨的程序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保证防止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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