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生态旅游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始终存在的。这一矛盾不是无法调和的,而是可以在人们的理性支配下予以调和。南极生态旅游必然会对南极的生态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加之南极地区生态环境自身的调试能力较差,所以,较之大陆地区的生态环境而言,南极遭受破坏的环境自身的恢复能力要差的多。南极环境破坏与污染这样的环境问题就是人类活动及其影响超出环境承受能力的极限所造成的后果。解决以上问题根本方法就是分配,即把有限的环境资源在人类广泛的欲求之间进行“相持而长”的分配,这种资源分配有别于收益分配,它体现的基本精神就是义务。[2]把体现义务精神的分配方法引入南极法律体系,实现南极生态环境容量的定量化分析,旅游人数的限量化审批。最终达到南极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最终实现动态平衡,把对南极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环境容量决定着南极生态旅游的发展规模。
较之于大陆地区的生态旅游来说,南极地区生态旅游的环境容量是极为有限的。所谓环境容量也就是环境的承载力,是指某一环境状态和结构在不发生对人类生存发展危害的前提下,所能承受的人类社会作用在规模、强度和速度上的限值。南极地区由于其独特地理位置,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天然的冰箱。这样的环境,对于一些人类留下的污染物来说,根本无法降解。久而久之,如果这样的污染物的数量超过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不仅会给南极地区的一些生物会带来灭顶之灾,而且也会破坏当地既有的自然景观,更为严重的是,可能影响南极地区附近或者是全球的气候。事实上,旅游业本身就是依附自然禀赋和人文脉络而发展起来的产业,特别是南极生态旅游,其与环境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更需要有良好的环境条件来支持。[3]盲目开发、过度开发,破坏南极生态环境,只会造成南极生态旅游的难以为继,进而丧失南极生态价值和旅游价值,并最终导致南极生态旅游产业的衰落。因此,加强环境保护,维护南极生态环境的平衡,是实现南极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发展南极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是人们对环境问题、环境危机的逐步认识与热切关注。将这一原则应用于南极生态环境上,就要求不仅满足人们的旅游需求,而且应当同时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不致因当代人类的欲求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原则,要求在制定南极生态旅游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必须确保包括生态旅游在内的人类活动不能损害南极地区原有的生态基础,而是要确保这个基础处于良性的状态,以使它可以支撑持续的人类的活动。因而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是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应有之义。基于此,加强南极旅游区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建设,提高南极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约束各种不当开发行为和旅游消费行为,防止旅游景区出现资源枯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对于南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南极地区这样的特殊区域,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求在开发南极生态旅游之时,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们的一切活动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发生或者是不可避免的污染和破坏,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清理或者恢复。当然,在坚持这一原则时,需要注意,由于该地区环境独特,所以该地的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破坏往往十分复杂,因此,在预防上不能只针对单一排污行为或环境开发行为,还应当考虑如何预防众多的上述行为形成的危害。
正如世界银行所认为的那样,即使环境法规能够针对环境破坏的所有主要原因,也仍然会发生一定的环境退化。由于南极生态旅游的开发活动必将会给南极是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人类随无法用健全的法规完全的消除对其的不利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开展这项活动之前,将各种预防措施做到位,至少不会影响南极地区持续为人类提供观赏的机会。
第三,应坚持管理者养护、开发者治理的原则。目前,各个国家南极旅游活动,都要经过相关国际机构进行审批。在这样的管理框架下,在开展南极生态旅游的活动之时,坚持管理者养护、开发者治理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南极旅游监管协调机构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开展南极旅游的开发者进行严格的审批。这一机构作为管理机构有义务对南极的生态旅游区域进行相应的养护,以确保南极生态旅游区域功能的持续性。作为南极旅游的开发者,应当对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进行治理。污染者治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清理污染;二是缴纳恢复生态的补偿金。
三、南极生态旅游环境管理的几点思考。
现有的南极条约体系下的国际法律规范都不足以有效的规范南极的生态旅游活动,为了确保这一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逐步明确法律责任的规制主体。
长期以来,南极条约体系下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南极的旅游活动进行规制,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部分缔约国认为,南极旅游业协会的有效监管可以达到南极环境保护的目的,而不需要在南极条约体系下制定其他的相应规则。但是,笔者认为,在南极生态旅游的环境管理的问题上,不应当由南极旅游协会作为核心领导主体,而应当由缔约国来牵头,这样做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监管的目的。其理由是:第一,南极旅游协会的组织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规制南极旅游的理想主体,因为作为旅游经营者的代表,其规则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服从于维护组织成员的商业利益;第二,越来越多的不具有南极旅游协会会员身份的旅游公司加入南极旅游的经营,对这些公司行为的管理超出了南极旅游协会的权限;第三,作为南极地区最大规模的人类活动,南极旅游不受约束的发展正逐步威胁南极条约体系所致力于保护的南极的核心价值,如果这一体系对此不能积极应对,那么,这将会招致对南极条约体系管理所有人类南极活动的能力的怀疑,并继而怀疑该体系的长期有效性及合法性。[4]
(二)科学地对旅游区域的功能进行划分。
针对南极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科学的将旅游区域的进行功能划分,这不仅有利于南极生态环境保护,也有利于对这一地区进行有效的环境管理。这一划分的标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环境承载力、开发难度与发展潜力、技术条件等等。针对特定的区域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比如,对于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而且一经人为活动就可能无法恢复的区域就可将之划定为禁止旅游的区域;对于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无法承载大量游客的区域,应当制定相关的环境管理措施,限制游客的数量或是提高进入的门槛等措施。以上这样的功能划分最大的优势在于针对性强,通过分区治理,最终达到整体生态平衡的效果。(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