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探析
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对象。然而,在一定时期内,国家职能范围、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人们在认识上的一些偏差,都对民间资本现实投资实践活动和未来投资范围产生较大影响,因而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具有弹性特点。从供给机制看,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既互为补充又互相替代。未来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将取决于民间资本投资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率的博弈。
关键词:公共产品理论;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投资领域弹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间资本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主体一直以来是政府在承担着主要角色,但政府投资的低效率及其财政资金有限性等因素使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远远滞后于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农业基础设施所具有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产品性质,在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下使民间资本逐渐具备了进入建设领域的环境条件。
一、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选择的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在1954年发表的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指出,公共产品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随着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及其特征的认识,詹姆斯·M.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所导出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而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物品是“纯私人物品”。现实经济生活当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商品,称作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商品。
纯公共产品一般是指同时具备消费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这两个最基本特征的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一旦公共产品提供出来。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消费,或者说在技术上不易排他,即便具有排他性,但在经济上不可行。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任何消费者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公共产品是处于纯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相比,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特点,可以通过收费来实现部分排他,但与私人产品相比,付费者一般不会得到其所有权,也没有专享的权利,只具有有限排他性。但这并不影响其消费受益,反之,如果设施归单一的某个人使用,则是对资源利用的极大浪费。
准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的有限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其在市场上也能形成有效的需求和供给:一方面,如果政府免费提供准公共产品,人们就有可能过度消费该产品,从而造成消费者成本上升和消费效用降低,为获得非竞争性的消费享受。一些消费者愿意以货币成本代替消费拥挤成本;另一方面,供给者可通过收费弥补成本支出并获得利润。
经济生活中利用排他性来实现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很多,其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垄断型的公共产品,如交通运输、能源工业、通信业、自来水等,其特点是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性;另一类是优效品,是指无论人们的收入水平如何、付费如何都可以、也应当进行消费的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预防保健、戒毒等。这两类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具有“拥挤性”。
二、农业基础设施类别的科学划分
农业基础设施是指在从事农业再生产过程中所必须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总和。从内容看,农业基础设施可分为物质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大类。前者包括产前环节供应农用生产资料的农业基础设施、产中环节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的农业基础设施、产后环节加速农产品流通的农业基础设施;后者包括农业教育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推广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政策、法规方面的基础设施、农业信息方面的基础设施等。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按农业基础设施的公共程度不同,农业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三大类。但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对农业基础设施类别的划分不仅要依据公共产品理论,而且还要结合农业基础设施发挥的功能效应和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
(一)纯公共产品类农业基础设施
纯公共产品类农业基础设施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其供给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组织享用。或者不能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来限定为付款的个人或组织享用。
大江大河治理、大型水利工程、跨地区的病虫害防治等基础设施既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性质,又具有满足个人需要性质,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划分,应属于准公共产品。但这部分基础设施的“公共”程度高,外溢效应大,不容易排除他人“搭便车”行为,所以市场机制配置效率较低。同时。这类农业设施的建设不仅具有经济效应、还具有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其受益对象并不局限于农业,有时在面临紧急状况时,对该类设施的处置需要强大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例如,1998年长江流域的抗洪救灾。因此,对于此类兼具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生态效应、“公共”程度高的农业基础设施,政府机制优于市场机制,因此应纳入纯公共产品中。
农产品质量管理设施和动植物检疫基础设施虽然有收费机制,但由于牵涉到公共安全,从社会效应出发,这类基础设施也应纳入纯公共产品中。
(二)准公共产品类农业基础设施
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农业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仓储和批发市场等设施具有明显的可竞争性,且排他成本较低,属于准公共产品类的农业基础设施,适合在政府的扶持、引导和监管下,吸引各种资本进入。
农村电网、通讯设施是具有典型自然垄断性的网络性基础产业,这类产品的消费具有一定的拥挤性和有限非竞争性,同时,消费者只有在并人相应网络情况下才能使用,这使供应商能清晰界定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很容易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因此,这类农业基础设施具有明显的准公共产品特征。 (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