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枝笔写作事务所 2012-06-09 字数4088字 点击: 次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立法形式,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的对比、剖析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的同构性、差异性,提出完善我国体育法规的建议。
【摘要题】比较与交流
【关键词】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1引言
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世界各国的体育立法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强化和变革。20世纪以来,尤其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体育进行立法,使其在发展中有法可依、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体育法规定着体育与国家的关系,规定着体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家保持其实现。这种关系和地位,虽然在现实中都是以法律形式对体育行为做出的规定,但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决定的。因此,各国体育法规不尽相同。法国与俄罗斯虽然同属欧洲国家,中国、日本虽然同属亚洲国家,并且在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某种同构性,但在现实中政治体制截然不同,法制状况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决定着这几个国家体育法规的不同。因此,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进行比较研究,区分异同,相互借鉴,对于我国体育立法,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法规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形式及立法背景比较
体育法规的形成,是通过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现形态,它表现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对法规进行认定,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立法的历史背景。
2.1法规是以政权名义进行的体现统治阶(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级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产生实践导向和强制规范后果的政治行为。体育立法同样是直接关系到体育改革方向和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国家政权在实施体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组织的领导行为。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均是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出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也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2.2四国体育的立法,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之一,该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也是典型的依法治国的国家。1984年7月颁布了《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94年又重新修订了该法。1989年以来,东欧各国尤其是前苏联政体发生重大变革,其体育体制也处在转轨之中,为使体育适应社会变革,1993年4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颁发了《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6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中最早腾飞的国家,借1964年奥运之机,体育也在亚洲地域内呈现出龙首的姿态。1961年6月以国会的名义颁发了《日本体育振兴法》,随后日本由国会制定的专门体育法律已达4件。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确立了现代奋斗目标和改革开放政策,体育事业也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造成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一部体育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制定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速度成为当务之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8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经国家主席签署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里的立法空白,结束了中国体育长期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自《体育法》实施6年来,中国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中央体育立法和地方体育立法达160多项,为依法治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确保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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