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制创新和完善
【摘要】文章通过创新-9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必要性的阐述,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对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为实现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
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已成为我国“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国家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的今天,生产行为已经被纳入整个法律制度框架之中,原有法律制度对循环经济建设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只有统一全社会规范和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创新与完善,通过对现有的循环经济法律的完善,实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系秩序化,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以保证资源和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相互支持,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
一、创新与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在环境法律制度规范中体现和承认生态环境的价值、人格利益,是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发展循环经济所遵循的一系列原则、规则,不能单靠经济杠杆来保障,要靠法律加以规范,尤其是通过完善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来有效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方式和观念的变革,在新生产方式尚未完全确立之前,社会成员在传统生产观念、方式导向下的旧的经济行为需要依靠一种强制性约束才能改变。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共同引导人们的行为,能有效地调整人们在循环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使之符合生态规律,从而达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支撑体系的构建作为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全新经济模式,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几部法规或者微观层面的零星制度显然是不够的。根据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制的发展状况,针对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制体系作为的调整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撑,使循环经济的各项活动做到有法可依。因此,需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现实要求,有针对性地在各方面特别是在体制、制度等宏观方面进行系统设计和具体规范完善,协调各单项法规或者条例之间的冲突,也通过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将在经济法与环境法之间建起一座桥梁,加深我国法律体系纵深方面的联系,从而构建一个科学、全面的循环经济法律支撑体系,调整立法现状,协调相关法律,降低成本,为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和系统支持。
(三)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随着全球环境保护的不断加强,以关税和传统非关税措施来限制进口的空间也越来越小,许多国家正在转向以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来构筑新的贸易壁垒一绿色壁垒。同时,WTO的《卫生与植物检疫协定》和《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要求各国在制定国内法规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使这些标准具有了更大的约束力。要想使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符合这些规则的规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就必须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能把资源节约、经济质量、环境建设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在法律上强化产品的清洁生产意识,提高绿色生产的技术水平,能够确保我国的生态资源与环境的安全,有助于我国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在国际竞争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
(一)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我国在立法发展过程中的特定历史原因,在制定法律制度时,普遍存在“宜粗不宜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多给实践部门一些空间”的现象,这却造成了立法过于抽象与执行上的具体依据匾乏。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但规定得过于空洞和宽泛。对“其他有关部门”本身就存在无法界定的问题,其职责范围更是难以确定。2009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在第十五条“对前款规定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在本条中提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清,涉及的具体内容也不详,同时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说明,这就可能造成无法实施或是实际操作难的现象。
(二)立法不健全、部分领域处于空白我国虽然颁布了大量的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制度都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污染控制的思路,存在立法不健全、部分领域处于空白的问题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内容规定并不是很多。如2002年颁布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可被视为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清洁生产只是循环经济的一个方面,只着眼于企业内部层面上的生产领域,着眼于产品生产过程及其后续的使用和最终处置过程,没有将经济发展置于环境有限承载能力之内进行考虑。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方面,指导思想上还是停留在“末端治理”的理念状态,没有把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的立法理念,所以,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并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同时,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和建设的政策较少,对于公众如何监督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情况等方面也存在政策上的空白。
(三)现有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严重滞后于实践,结构上看,我国现有循环经济法律法规较为散乱,缺乏系统性,相关法律之间协调性不强,法律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于循环经济内容的规定非常零散,主要体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几部法律中,没有形成体系,之间存在着不够协调等问题,缺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系支撑。《宪法》对于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没有涉及,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也是为了实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目的。《环境保护法》中所体现的国家的基本政策和战略相对零散,却没有将自然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保护,必然无法将经济系统与所在的自然生态系统有机协调起来,无法实现环境资源的持续、有效发展。(责任编辑:一枝笔写作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