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与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绿色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近年来,由于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为实现本地短期经济的高速增长,导致了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片面注重GDP增长的现象。我国要想建成可持续发展循环型社会,必须改革现行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并推广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核算的新型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体系,用绿色国内生产总值(EDP)代替传统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即EDP等于GDP减去产品资本折旧、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耗(环境污染损失)之值。要在各级政府和干部中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因此,必须着手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失及环境保护效益计量方法和技术的研究工作,并进行统计和核算试点,逐步建立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环境保护标准的改进工作相结合的绿色绿色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二)加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循环经济能否健康发展,法律制度是否能实施到位,关键是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能不能不断创新和有效实施。为史现循环经济发展所要求的资源化、减量化和再利用,要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母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这些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也应该尽快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制度以及措施法治化,用于指导整体性的循环经济建设。在相对成熟的循环经济实施的主要领域和环节进行专项立法,如可制定《建筑材料循环法》、《废旧汽车回收法》以及《家用电器回收法》等。最后再将这些法律进行细化,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什么情况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要规定得清晰、明确,便于理解和实施。
(三)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其循环经济系统日臻成熟。因此,有必要对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循环经济立法进行研究,为我国循环经济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借鉴。考虑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的特点,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与我国需求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对于较发达的地区,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和政府部分职能转变的问题,而对于相对落后地区来说,还要解决市场失缺和市场(本文转载自
www.yzbxz.com 一枝笔写作网)不发达的问题。同时,注重法律制度体系的整体性,把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贯穿于资源与生态环境的规划与开发、资源的流通与利用、产品与包装再利用、产品消费、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全过程;注重法律制度的衔接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科教支持、行政引导、市场推进和经济刺激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循序渐进、突m重点兼顾一般等原则,创制出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实现循环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是一项牵涉整个社会的生产、消费和废物无害化的社会性大系统程,必须有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和完善的监督机制。国家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部门的优势,强化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作用,依法行政。
健全国家行政监督法规,实行监督的法制化,把国家行政监督循环经济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地位。政府必须出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环保。同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动员公众参与,提高广大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使人们树立同环境相协调的消费观和价值观,让公众自愿地选择有利于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并对全社会的环境状况自愿形成有利的监督体系,推动市场向良性循环经济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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